索 引 号 | 123708004939547762/2025-005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组配分类 | 征集反馈与草案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5-02-18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关于《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起草说明
为深入贯彻省、市提振消费工作部署,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9部门《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工作要求,助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起草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部分政策的通知》,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政策调整背景
《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鲁建发〔2025〕3号):“支持现房销售,购买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可提高10%以上。购买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可降至20%。”
二、政策起草依据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鲁建发〔2025〕3号)等文件规定。
三、政策调整必要性及可行性
(一)政策调整必要性
1.有利于支持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作此调整后,可助力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有力有序推行现房销售。
2.有利于有效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一方面可充分促进购房需求的释放,大力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推动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减轻购房负担,改善市场预期,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政策调整可行性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专业性较强,覆盖面广,关系到广大缴存职工的利益,中心已针对调整事项向省厅沟通,认为政策调整完全可行。
四、印发及实施日期情况说明
《关于促进住房领域消费的行动计划》(鲁建发〔2025〕3号)于2025年1月27日发布,我中心积极落实上级部门决策部署,2月5日至2月26日,有序推进了向上级部门沟通、拟定建议稿、向管委会成员单位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
本次政策调整内容涉及广大缴存职工权益,尤其是贷款最高额度、可贷额度核定标准、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等内容,关系到缴存职工能贷到多少额度等切身利益,为使新政尽快惠及广大缴存职工、推动新政落地落实,因此,新政自印发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