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机关事务中心2024年登记管理信息公开情况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情况
单位名称:济宁市机关事务中心
单位住所: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4楼C、D区
单位宗旨及业务范围:承担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指导县(市、区)机关事务业务工作;承担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具体工作;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全市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政府节能管理机构指导下,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的物业管理、爱国卫生、安全保卫、会务保障、信息化建设、设施设备管理等服务管理工作;指导下属单位做好其他后勤服务工作以及承担市委、市政府等交办的工作任务。
法定代表人:李成山
经费来源:全额拨款
开办资金:1544万元
举办单位: 济宁市委办公室、济宁市政府办公室
二、济宁市机关事务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事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济宁市机关事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新区省运会指挥中心4楼C、D区。
第四条 本单位是经市委、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济宁市委办公室、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代管,以市委办公室管理为主。
第五条 本单位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向事业单位登记监管局申请登记或者备案。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宗旨是管理、保障、服务。
第七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承担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保障、服务工作,指导县(市、区)机关事务业务工作;承担市级政府公物仓管理具体工作;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推进全市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工作;在市政府节能管理机构指导下,统筹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工作;承担市级机关集中办公区的物业管理、爱国卫生、安全保卫、会务保障、信息化建设、设施设备管理等服务管理工作;指导下属单位做好其他后勤服务工作以及承担市委、市政府等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 从业誓词:本事业单位法人在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不违背宗旨,不超越业务范围,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权利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部门、行业和社会监督:本单位面向社会开展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是中心党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修改章程;
(二) 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 决定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中心党组会议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拨款。
第十三条 本单位各项收费按照有关规定全部上缴,实行收支两条线。
第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及时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相关科室和个人。
本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
第十五条 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本单位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单位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 本单位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使用捐款、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监管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十八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十九条 本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或因宗旨业务已经消失、事业性质改变等原因,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立、合并、撤销的,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到事业单位登记监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形成清算报告。
清算期间,单位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二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决策机构决定修改章程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修改章程的。
第二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济宁市机关事务中心党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机构名称:济宁市机关事务中心
内设机构:办公室、组织人事科、机关党委、政策法规科、财务科、服务考评科、资产管理科、房地产管理科、公务用车管理科、公共机构节能科、综合保障一科、综合保障二科、安全保卫一科、安全保卫二科、会务管理科、信息化服务科。
编制数:47人;2024年底现有人员数:40人
实有在编人员名单:李成山 田明军 渠慎重 王大勇 刘岭 张洪峰 刘楠
翟福芳 周浩 孙浩玮 孙俙俪 刘刚 杜津 王前进 孙磊 谷国华 孙祥成 赵恺
袁萌 田小丽 赵力 张伟腾 王震 孔德珠 刘洁 张庆 常泰 胡迪隆西 公思茹
袁鹏 孔锋 冯宾 张衍奔 高秀娟 孙天宇 高夫彬 司闯 连厚宇 夏书顺
程守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