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教育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类别 | 权责事项清单 | 抽查事项 | 抽查内容 | 检查 对象 | 事项 类别 | 检查 方式 | 抽查比例及频次 |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 检查依据 |
1 | 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的检查 | 国家通用文字标准和《汉语拼音方案》的应用情况的检查 |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 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年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
2 | 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 | 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的检查 |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 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年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四)检查指导普通话推广、普及与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普通话宣传活动。” |
3 | 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 对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的督导评估 |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的管理和监督 | 学校教育教学用语用字是否规范 | 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年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2004年5月通过)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普及普通话和汉字规范化工作列入教育督导和学校评估的内容。”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全省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设区的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语言文字工作评估。” |
4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 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2%、每学期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
5 |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 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的安全检查 |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 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期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五)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设施、设备状况进行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6 | 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 对学校校舍安全的检查 |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 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期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通过,2018年12月修正)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
7 | 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 对学校安全状况的评估 |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风险防控机制建立情况、安全教育及演练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三防”建设情况、校车安全管理情况、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情况、校内设施设备安全状况 | 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期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2018年11月通过)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所管理学校的下列安全工作:(二)组织对学校安全状况进行评估,指导学校根据评估结果改善安全环境;” |
8 | 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 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 | 对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开展检查 | 职业院校实习组织、实习管理、实习学生权益维护、安全职责落实等情况 | 职业院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期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职业教育法》(1996年5月通过)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
9 |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收费、培训班次、培训对象、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进度及培训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 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内容、培训收费、培训班次、培训对象、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培训进度及培训时限等事项监督检查 | 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检查 | 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办学内容等进行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具体抽查检查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校外培训机构与参训学员或家长签订《培训合同(示范文本)》;2.从教人员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3.培训教材是否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4.是否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寒暑假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培训;5.上课时间是否与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冲突;6.培训课程的时段安排是否有违规情况(义务教育学科类) | 校外培训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期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其培训内容、进度、时限等事项,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
10 |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 对义务教育课程的评估 | 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检查 | 检查中小学校是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课程,是否使用未定审定教材,是否存在超出省定目录推荐教材教辅、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教辅材料,是否按程序组织课外读物的遴选、审核工作 | 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期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2009年11月通过)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具体确定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课程评估机制,保障课程方案实施。” |
11 | 对幼儿园规范办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 | 对幼儿园规范办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 | 对幼儿园规范办园、保育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评估 | 幼儿园办园行为是否符合要求 | 幼儿园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期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负责监督、评估和指导幼儿园的保育、教育工作,组织培训幼儿园的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的资格,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会同建设行政部门制定幼儿园园舍、设施的标准。” |
12 |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所有具备接受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是否都已接受义务教育 | 特殊教育学校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期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国务院令第161号,2017年1月修订)第十二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
13 |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情况,体育课程开设、体育教师配备、体育场馆建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学生健康体检、视力状况检测、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 | 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期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14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检查 | 对学生体质健康、体育相关工作的检查 | 学校依法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情况,体育课程开设、体育教师配备、体育场馆建设、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以及学生健康体检、视力状况检测、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情况 | 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期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二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健全学校体育管理机构,加强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普通中小学校的体育工作应当列入督导计划。” |
15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 中小学教育装备产品(含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校服等)、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检查 | 1.随机抽取配备目录要求的文体教育用品、教学仪器,对学校的装备质量、装备条件、装备管理、装备应用等进行检查;2.学生服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3.学校絮用纤维制品招标、采购及管理情况;学校建立并执行絮用纤维制品进货检查验收和记录制度情况、学校絮用纤维制品的产品标识是否规范及产品质量状况。 | 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期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78 号)。 |
16 |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 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采光照明检查 | 检查教室灯具安装规范情况,课桌面和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光源色温等指标的达标情况等。 | 中小学、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 | 5%、每学期一次 | 市、县教育部门 | 《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2018年9月通过)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负责对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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