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3516/2025-00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5-03-1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行政执法案件基本信息(高新区碧桂园海达建威B地块)
基本信息 | |||
案件名 | 关于对济宁市碧桂园海达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建设人防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罚 | ||
主要违法事实 | 济宁市碧桂园海达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高新区碧桂园海达建威B地块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建设人防工程,经查,违法行为属实,根据人防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处理。 |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济宁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6-02-17 | ||
行政相对人处罚信息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济宁市碧桂园海达建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姓名 | 法院涤除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00MA3PX0BG61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济国动罚[2025]3号 |
处罚幅度 | 严重 | 处罚种类 | 警告,并处50000元罚款。 |
处罚结果 | 下达处罚决定书,督促整改。 | ||
处罚依据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设计标准、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建设单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防护等级”的规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