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 | 关于劳动关系领域政策的问答
第一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何时签订劳动合同?
答: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二问: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答:依据《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一)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应当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问:享受带薪年休假应符合什么条件?
答: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四问: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济宁市任城区、兖州区、曲阜市、邹城市、微山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10元/月;济宁市鱼台县、金乡县、嘉祥县、汶上县、泗水县、梁山县最低工资标准为182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