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简明问答 | 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问答
第一问:当前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都有哪些?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三)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四)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离休、退休的;(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八)出境定居的;(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十)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的。
第二问:新市民、青年人租房需求不断增加,针对这部分缴存职工,请详细介绍一下当前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
答:2023年2月1日起,我市调整了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上调了每年租房提取限额,明确了单缴存职工家庭为14400元,双缴存职工家庭为21600元,多子女家庭为24000元,目前该政策继续执行。
2023年9月1日起,为加大对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支持力度,提取办法中加入了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明确这部分缴存职工及配偶可以从以下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方式办理提取。
第一种方式是延续以往政策按年度提取,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每年租房提取限额。
第二种方式是本次提取办法中增加的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政策。新政策包括两项内容,一是租房提取的条件为:1.缴存职工未获得济宁市户籍或获得济宁市户籍不满三年,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本人、配偶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无房且租房自住;2.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并缴存至申请提取时点的上月,缴存状态为正常。二是租房提取的额度和频次为:职工每月申请提取一次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这里强调一下,缴存的类型只包括汇缴和全额补缴,不包括不定额补缴和差额补缴。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符合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条件的,符合条件一方申请提取。若某个月份忘记申请提取,可以在本自然年度内下次申请提取时补提,每个自然年度内最多可提取上一年12月份至本年11月份的月缴存总额,跨自然年度不再补提。
第三问: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怎样规定的?
答: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名职工对该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
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购房贷款金额),职工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后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计算可贷额度时须留存的金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其中: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或公有住房的,自购房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购房款发票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或拍卖住房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不动产权证书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自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补缴差价付款凭证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自取得付款发票起一年内申请的,可提取截至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一年的,可提取付款发票载明日期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职工因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因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的费用(扣除政府奖补资金)。
第四问: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材料?
答: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公民身后一件事”主题集成服务工作要求,现将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料优化如下:
职工死亡后,经办人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拨入逝者银行账户的,不需要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经办人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拨至继承人银行账户的,还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书。其他提取资料不变。
经办人申请将住房公积金拨入原单位账户的,提取政策不变。
第五问:某职工在部队时使用军官证登记结婚,结婚证显示姓名、出生日期及军官证件号码。退役后办理了身份证,户口未与配偶在同一户口簿。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时,如何处理?
答:建议用以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1.为方便职工以后办理各项业务,建议职工到民政局更换结婚证。(民政局换证所需材料供参考:单位介绍信(情况说明)盖公章、身份证、户口簿、原结婚证,夫妻双方到场)
2.如职工不愿意更换结婚证,原结婚证中的姓名、出生日期与现有身份证信息相符的,职工写情况说明,可予以办理。
第六问: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申请办理:
1.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尚未足额交付首付款;
2.在济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3.所购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楼盘项目备案手续;
4.无未结清的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第七问:购买二手住房能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答: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只适用于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
第八问:多人共同购房,同为产权人,是否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答:可以。一人购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产权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房的,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载明所有产权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但产权人之外的不能提取。
第九问:同一套住房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是否可以分开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
答:不可以。每名职工对每套住房仅限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符合条件的提取申请人须同时到场,一次性共同提交提取申请,不可委托他人代办,未一同到场的提取申请人视同为放弃提取购房首付款。
第十问: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还能继续以同一套住房申请购房提取吗?
答:可以。已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的职工,仍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后,依据现行购房提取政策规定,以该套住房申请一次购房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不含住房贷款金额)扣除已提取的首付款金额。
第十一问:已购买了一套住房并以该套住房办理了购房提取,现计划再购买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是否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新购住房的首付款?
答:可以。但如果以已购买住房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先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问: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是否影响以该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可贷额度计算?
答:影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拟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提取时须注意留存足够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避免账户余额不足影响贷款额度。
第十三问:房屋交易因被撤销、被解除等确认无效或终止后,已提取的购房首付款如何处理?
答:若房屋交易因被撤销、被解除等确认无效或终止的,开发企业应在房屋交易确认无效或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经办机构递交情况说明,撤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取资金已划转的,开发企业应无条件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逐笔、足额、原渠道退回至公积金中心账户,重新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此期间该部分提取资金不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