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36XX/2025-0078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征集反馈与草案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5-04-1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正式提出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概念,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明确“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须支出占家庭总收入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具体认定办法和程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2024年10月24日,民政部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24〕57号),2024年12月30日,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残联,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程序,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从2025年起全面开展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为贯彻落实以上有关要求,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研究起草了《济宁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草案)》。
二、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4〕57号)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4〕79号)
三、起草过程
市民政局依据民政部、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采取调查研究、征求意见、集中研讨等方式开展起草工作。分别征求了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残联等4个市直部门单位和14个县(市、区)民政部门意见建议。经多次集中研讨和研究后,形成目前的《济宁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四、主要内容
《济宁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草案)》共十九条,主要从总体要求、认定条件、认定程序、服务管理等方面对我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作出规定。
(一)关于总体要求。一是明确济宁市户籍居民申请认定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适用本办法。二是明确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三是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负责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并接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指导、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二)关于认定条件。一是在收入方面,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非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在支出方面,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需符合“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不含申请当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70%(含)以上”这一条件。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财产状况条件可参照低边家庭的认定条件。二是明确刚性支出范围。包括生活支出、医疗支出、教育支出、残疾康复支出、因灾因意外支出及其他支出六个方面。三是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可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大病患者(又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由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其中大病患者经医保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
(三)关于认定程序。一是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程序进行资格认定。二是合理认定城市与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对于拥有承包土地或者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一般按农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三是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规定了有效期,明确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四是规定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相应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四)关于服务管理。一是依托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常态化监测预警范围。二是畅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的咨询、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