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2397/2025-0069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结果 |
成文日期 | 2025-04-16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2025年济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三)
序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相对人 | 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处罚日期 | 处罚结果 | 执法队伍 | 行政执法机关 | 主要事实 | 依据 | 备注 |
1 |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 刘淼 | 370800202500004 | 2025/04/08 | 罚款伍仟元整 | 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5年4月1日00点43分,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凯(执法证号:15080017138)、祁宪峰(执法证号:15080017119)在济宁市北二环与古槐路口处对杜芳途驾驶的鲁H111L2(黄色)、鲁H5S7V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杜芳途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该车为6轴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载货物为尾矿沙,从磁窑装货到济宁西。鲁H111L2(黄色)归属曲阜市祺强道路运输中心,鲁H5S7V挂(黄色)户主为刘淼,均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过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152.61吨(超限超载移交公安部门另案处理)。经过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对挂车勘验,鲁H5S7V挂(黄色)底部加装了液压顶,上面加装了一个长14.07m,宽2.65m,高2.1米的箱体,与营运证照片明显不符。经调查认定刘淼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及录像。经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查询,该挂车一年内无违法记录。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2 |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 李强 | 370800202500005 | 2025/04/08 | 罚款壹仟元整 | 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5年4月1日00点43分,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凯(执法证号:15080017138)、祁宪峰(执法证号:15080017119)在济宁市北二环与古槐路口处对杜芳途驾驶的鲁H111L2(黄色)、鲁H5S7V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杜芳途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该车为6轴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装载货物为尾矿沙,从磁窑装货到济宁西,现场未加盖篷布等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鲁H111L2(黄色)经营人李强(曲阜市祺强道路运输中心)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过查询违法记录为初次违法。经调查认定李强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道路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初次被查处且不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情形,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
3 |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 | 汶上县鹏祥物流有限公司 | 370800202500006 | 2025/04/09 | 罚款伍仟元整 | 济宁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 |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 2025年4月1日00点21分,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陈凯(执法证号:15080017138)、祁宪峰(执法证号:15080017119)在济宁市北二环与古槐路口处对杜庆政驾驶的鲁H79Y07(黄色)、鲁HP3H1挂(黄色)进行道路运输检查,执法人员向驾驶员杜庆政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检查中发现:该车为6轴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装载货物为尾矿沙,从磁窑装货到济宁西。鲁H79Y07(黄色)车主为刘淼,鲁HP3H1(黄色)所属公司为汶上县鹏祥物流有限公司,均取得道路运输证。经过称重检测,车货总重为144.15吨(超限超载移交公安部门另案处理)。经过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现场对挂车勘验,鲁H269J挂(黄色)底部加装了液压顶,与营运证明显不符。经调查认定汶上县鹏祥物流有限公司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拍照及录像。经山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系统查询,该挂车一年内无违法记录。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程度“较轻”,所属车辆初次被查处,以5000元罚款为基准,改装多辆货运车辆的,每多改装一辆车,增加罚款1000元,罚款额不超过1万元。给予5000元的行政处罚,即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普通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