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503J/2025-0072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成文日期 | 2025-04-22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市司法局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1440281号提案的答复《整顿法律服务公司 净化法律服务市场》
尊敬的钟诚常委:
您提出的《整顿法律服务公司 净化法律服务市场》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意见和落实情况答复如下:
截至2024年底,济宁市法律服务市场中现有律师事务所118家,律师2465人。经“企查查”查询全市现有名称中含有“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关键词的注册登记企业(公司、个体工商户)4000余家。律师事务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律师执业机构。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企业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为解决法律服务市场乱象,2024年5月,司法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地方开展了实地调研,目前正在研究解决办法。同时市司法局也组织调研了县区有关问题,采取普法宣传等形式,广泛宣传律师事务所与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的区别,便于群众根据自身法律服务需求寻找法律服务供给方。
一、针对“在立法层面明确法律服务机构纳入司法行政监管”建议
1989年,司法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司发办字〔1989〕117号),明确申请成立法律咨询服务机构,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2004年,《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核”等385项行政审批项目;同年,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第117号),明确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司发办字〔1989〕117号、司发〔1990〕095号和司发通〔1992〕062号三件规范性文件,自此设立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不再需要经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批准。2015年,《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规定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因此,目前对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的监管责任主体为市场监管部门。
二、针对“对法律服务公司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市司法局将对冒充律师执业人员的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人员依照法律法规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三、针对“强化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建议
市司法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颁布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政治引领,通过党纪学习教育、“三查”(律所自查、律协督查、行政执法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律师案卷质量评查、律师队伍建设教育整顿、律师行业警示教育会等活动措施,让广大律师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四、针对“强化信息公开”建议
全市律师事务所地址及有关执业律师信息、诚信情况已在“全国律师执业诚信信息公示平台”和“12348”中国法律服务网公开公示。市司法局在济宁市司法局官网、“法治济宁”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和《济宁市公共法律服务便民指引》手册上也对全市律所、律师有关信息进行了公开公示。
五、针对“加强法律业务宣传”建议
市司法局在2025年1月23日制作了《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服务)公司有区别》宣传动画,市律协在2024年4月22日制作了《法律咨询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的区别》律师普法视频,都在有关平台进行播放。同时,市司法局在组织律所和律师开展各项公益普法、法律咨询等活动中,也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宣传。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济宁市司法局
2025年4月10日
解决程度:(A)A.已经解决、B.列入计划解决、C.无法解决
可否公开:(A)A.可公开、B.不可公开
签发人:王延蕊
联系人:郑圣议
联系电话:0537-7710072
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市政府督查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