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异常情形报告工作的通知
济农机函字〔2025〕5号
各县(市、区)农机发展中心,济宁高新区城乡统筹发展局,济宁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农业服务中心:
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及时处置政策实施中的异常情形,有效防范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24〕7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异常情形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异常情形的报告范围
(一)机具核验环节
1.购机发票显示购机者与实际购机者不一致的。
2.购机发票金额与实际销售金额不一致的。
3.机具铭牌信息、实物信息与“山东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所对应机具的信息不一致的。
4.机具铭牌、出厂编号非唯一或不符合要求的。
5.违反农机产品“三包”规定,不积极处置或引起投诉。
6.单人多台套申请补贴的。
7.短期内大批量申请补贴的。
8.同人连年购置同类机具申请补贴的。
9.区域适应性差的机具申请补贴的。
10.实际补贴比例明显偏高或接近预警比例的。
11.其他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核验要求的行为。
(二)违规处理环节
1.调查核实过程中确实有违规行为的。
2.调查核实过程中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3.在约谈过程中不配合或发现有其他违规行为的。
4.违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
5.相关企业和人员无法联系的。
6.其他违反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违规处理规定的行为。
(三)其他异常情形
上级部门规定的其他异常情形或在政策实施中发现的其他异常情形。
二、异常情形报告程序
(一)发现或受理异常情形线索后,按照政策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异常情形分析,报县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领导小组或集体研究,进行异常情形分析,判断异常情形是否属于违规,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二)如涉及到全局性、系统性风险问题,县级农机部门应及时书面申请采取暂停补贴等措施。
(三)报告采用书面方式,逐级上报。
三、异常情形违规行为处理
对出现异常情形并发生违规行为的,要根据《关于印发<济宁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的通知》(济农机函字〔2021〕11号)和县级机具核验制度进行核查,依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农机计字〔2017〕25号)、《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鲁农计财字〔2019〕6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处理。
济宁市农机发展促进中心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