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突发事件的恢复
为了防止在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特制订本制度。
一、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学校突发事件的信息由教育集团统一发布。要高度重视舆论引导工作,根据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特点和规律,把握好舆论引导的时机、节奏、力度,掌握舆论的主动权。
1、学生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教育集团统一对外发布信息。
2、根据教育集团应急工作小组要求,要对事件基本情况、事件处置情况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3、宣传科、网络与信息中心等要加强对校内网络、广播等各种媒体的管控,做好正确的舆论引导,为事件处置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恢复与重建
(一)善后处置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事件处置结束,教育集团要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对应急处置中的伤亡人员、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依法依规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驻地政府寻求援助。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做好各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1、由各校区政教处、教务处等各相关科室继续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消除学生的恐慌心理,稳定学生思想情绪,加强学生安全法制教育,做到举一反三,避免出现新的不稳定因素。
2、视情况对学生所在班级、学习或生活接触密集群体进行心理疏导。对有心理问题学生的干预,按照《金乡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校园心理危机干预预案》的规定处置。
3、教务处妥善做好学生学籍处理、复课准备等工作,对突发事件后的教学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4、学校应急工作小组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立即整改存在隐患,尽快恢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秩序。
5、协商、调解解决事故。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6、处理结果报告制度。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社会救助
校工会负责社会、个人或者国内外机构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与监督。
(三)恢复重建
事件处置结束,学校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制定并实施灾后重建秩序的计划。
三、宣传教育和培训
1、定期开展全校范围内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
2、加强对学校突发事件的技术准备培训,提高全体人员的防范意识及技能,增强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实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