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生救助制度
贫困生救助制度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和完成义务教育,巩固提高我县“普九”成果,特制定本制度。
一、救助对象
本校服务区内确因贫困尚未入学、辍学和面临辍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
(一)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亡故,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父母亲双方或单方下岗,家庭依靠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生活的;
(三)特困残疾人子女和残疾学生;
(四)父母亲双方或单方常年生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五)因遭受严重的天灾人祸,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救助标准
对贫困学生的救助,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不同程度,给与相应的救助。
三、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学生或学生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
(二)村委会或街道社区签署意见,交学校审查后汇总上报。
(三)学校根据相关部门分配给学校的救助指标,及时将救助金返到学生手中。
四、救助金筹措
(一)政府行为统筹解决。
(二)学校建立扶困基金,开展扶困助学活动,通过手拉手、一帮一的形式,切实保证贫困生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申请国家贫困基金、发动社会团体、联系支助单位、各界人士、发动班级献爱心、个人资助,捐款、捐物。加入救助贫困生活动,将筹集到的资金由政教处统一管理,学校根据贫困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配,统一支出,用于贫困生的“两免一补”,本学期未使用完可结转下学期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五、其它事项
(一)学校建立贫困学生档案,摸清各班贫困学生情况,保护学生的隐私。
(二)加强与贫困学生的交流与沟通,关心爱护贫困学生,让他们在享受物质帮扶的同时,心理得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