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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高级职业技术学校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5-16 15:23 信息来源:汶上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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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健全机制,规范学生教育管理工作,确保校园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和省、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准则及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订目的:加强学风建设,严肃校纪校规,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确保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处分原则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循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示或下列纪律处分。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勒令退学

(六) 开除学籍

第四章  处分细则

第五条  学生因违反国家法令、法律、法规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 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及被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公安机关处罚者,视情节可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六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规定处分及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处理。

(一)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四)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偷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第七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量情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者(含100元),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重犯或虽系初犯但造成严重损失或危害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如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并给予以下处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致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动手打人,致人重伤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如有必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策划、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外人员聚众打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变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九)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一)因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上报司法和公安部门,除按规定处分外,一律负担医疗、护理、误工等一切必要费用,并向受伤者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

(十二)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不通过学校,利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九条  对参与以赢利为目的的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或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和处罚:

(一)在公共场所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破坏电源线、网络通讯线路者。

(三)在校园内保存携带管制刀具及危险物品等,向楼下乱扔东西、乱烧杂物等妨碍公共安全者。

(四)故意损毁学校有关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牌者。

(五)侮辱教师,拒绝、阻碍、干扰学校管理人员、学生干部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六)向窗外乱倒污水、垃圾者。

(七)破坏学校花草树木者。

(八)影响正常上课秩序、顶撞老师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翻越围墙外出、夜不归宿者。

(十)盗用、仿制、私制证件、标牌者。

(十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者。

第十一条  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学校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违反课堂纪律要求,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与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餐厅秩序,有不良行为者,除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四)弄虚作假、骗取个人荣誉、助学金者,给予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宿舍、教室等公共场所吸烟喝酒,经屡教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六)藏匿、出售、服用非法精神类药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校内公共场所男女交往不文明、不得体,经教育不改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参与或帮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者,兼职网络刷单者,出租、出借、出售个人手机卡、银行卡、网络社交账号、网络支付账户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规定处分及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因私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在宿舍内做饭、点蜡烛、燃烧物品、吸烟等,给予记过处分;导致火灾险情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导致火灾造成严重损害和恶劣影响者,赔偿经济损失,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三)夜不归宿,第一次学生写书面保证书,请家长到校共同批评教育并签字,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取消住校资格,视其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对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双方当事人均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旷课一天按9学时或实际课时计算,节假日除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18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旷课27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旷课超9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五)学生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如班会、军训、集体劳动、大型集会等),按旷课处理;学生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活动(包括教育教学实习、实践环节)的缺席学时数,按旷课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受处分的。

(四)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五)同时有数种违纪行为者,处分时,在其最高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六)勾结校外人员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七)违纪群体为首者。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认错态度较好者。

(二)退赃、退赔迅速彻底,或积极揭发他人,有立功表现者。

(三)平时表现好且违纪情节轻微者。

第十六条 附加处罚。

(一)受各类纪律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助学金评定,不得评选和授予各类荣誉称号。担任学生干部受违纪处分者,取消其学生干部资格。

(二)因违纪受处分者,是团员的建议团组织给予相应处分。

(三)违纪受处分者,如在毕业实习前仍未撤消处分,学校将延缓或不安排其实习就业。

第十七条 违纪处分程序与管理。

(一)学生违纪处分由学生管理科负责。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必须在其本人自我检查的基础上,由班主任召集班委进行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管理科。根据处罚规定,参考班级处理意见,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学生管理科提出处理决定。

(三)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管理科作出处理决定。

(四)记过处分由学生管理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长批准,学生管理科行文归档。

(五)留校察看和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班级讨论提出拟处理意见,学生管理科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其中留校察看处分由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学校研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学校党委会研究再做出相关决定。

(六)学生的处分决定要及时通知家长。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学生,必须在处分生效后一天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学历证明。

(七)对受学校纪律处分的学生,学生管理科、班主任为其建立违纪学生转化档案,定期考核。

第十八条 撤消处分程序。

(一)违纪处分考察期限: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记过处分、留校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限分别为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十二月。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又违记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纪学生在处分期满后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班委、班主任签署考核意见,报学生管理科。学生管理科根据考核情况,参考有关意见,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报分管校长审批,并向班主任和申请人反馈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本规定中未列入的违纪行为,应当比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条  如遇特殊情况,需经学校党委会研究,比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