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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行业服务规范

发布日期:2025-05-16 11:59 信息来源:曲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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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曲阜市燃气行业管理,规范燃气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一、在正常情况下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保证连续、安全、可靠地供应合格燃气,未经燃气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停止供应燃气。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抄表到户,以逆气流方向距民用户最近的燃气计量表作为与民用户结算燃气费的计量器具。

三、用户逾期未缴纳燃气费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以电话告知或者发送催缴费通知单方式提醒用户缴费。对用户提出的抄费咨询要及时答复,用户投诉要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四、用户逾期缴纳燃气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对生产经营用户按1%计收违约金,对其他用户按千分之三计收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逾期未交气费的30%。用户连续三次不缴纳燃气费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停止供气。

五、用户自行提出校验燃气计量表的要求时,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提示用户校验燃气计量表的下列规定:

(1)校验结果超出国家规定的误差标准的,检验费由燃气经营企业支付,并退还用户差额气费。

(2)校验结果误差符合国家规定的,检验费由用户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