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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上县第一实验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5-19 14:55 信息来源:汶上县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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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手册》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校财局管落到实处。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拓宽渠道,依法筹措教育经费;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 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中小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中小学全面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以县属学校、乡(镇)中心学校(分小学、中学)为编制单位统一编制。

第六条 中小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编制支出预算时,教职工人员工资据实编制,公用经费在确保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备开支(5%的资金必须用于教师培训)的前提下安排校舍维修等其他支出,货物采购符合政府采购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条件的编制采购预算表。

第七条 中小学编制的年度综合预算,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严格按预算执行,在执行中需调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教育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收入管理制度

第八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九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财政补助收入和上级补助收入,直接列入单位预算;学校收取的非税收入,一律缴存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或用云南省行政事业性通用收款收据收取后存入单位账户再缴存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其他收入存入单位账户;学校收取的各种书款、报名费等,及时足额存入单位账户内,随后将现金进账单并附所开票据交县核算会计记账。所有经费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二条 中小学事业支出列报和管理:

(一)由财政代发给教职工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人员费用,取得银行签章代发的工资花名册后交核算会计按科目列报支出。

(二) 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填制《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票据汇总封面》交乡学校审核签字后,由学校出纳报核算会计列支。明细科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政府收支科目填列。

(三) 原始凭证具备的条件:1、凭证的名称;2、填制凭证的日期;3、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印章)或填制人的姓名;4、经办人员的签名或盖章;5、接受凭证单位名称;6、经济业务内容;7、经济业务的数量、单价和金额。对于学校无法取得税务发票的,可由领款人写领条(说明经济内容、单价、总金额(大小写)、领款人、经办人、证明人、学校校长(负责任)签字(并加盖学校公章)、日期等内容)。

(四)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工会费等,按规定标准和实有人数计算提取,直接列报支出。职工医疗费;大病医疗保险;工会互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转移明细表等均由中心学校办理。

(五)购入固定资产、政府公布的最近采购目录内的用品和学校教育教学、常规办公用品等,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条例规定和教育部门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等要求进行采购,手续齐全经验收后报核算会计列报支出,学校登记固定资产,核算会计记入固定资产固定基金科目,属于消耗类用品,学校进行出入库登记(存档),用完后要及时进行注销。捐赠固定资产填制《学校捐赠固定资产入账通知》报核算会计入账。学校撤并固定资产转移填制《学校固定资产转移通知》报核算会计调整账务。

第十三条 工资福利支出(人员支出),必须严格执行人员编制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单位商品和服务支出(公用支出),应在年内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计划使用。超出全年预算指标一律不予支出(临时应急性商品,需及时进行申报)。

第十五条 公用支出管理。支出要严格执行大额支出事前报告制度。各种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办理。每项支出都必须有经办人签字,知情人初审,分管副校长稽核,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银行存款管理

    (一银行账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并在财政局备案。银行账户只供本单位经济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规定项目以外的款项、转账套现,严禁签发空头支票。

(银行账户往来款项应逐笔登记入账,不准多笔汇总记账,也不准以收抵支记账。

()财务人员办理汇款、转账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根据直接支付审批权限,凭付款审批凭证办理。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

第十七条 现金管理

(收取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记入现金日记账,并附票据报核算会计进行核算。

()现金收支应逐笔登记入账,切实做到日清月结。

()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每天结出库存现金限额为3000元以内,超过部分及时存入银行。

()禁止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大额度支付往来现金不得超过人民币3000元。

第十八条 备用金管理。核算会计根据单位业务量,核定备用金数额。

第十九条  应收(其他应收款)及暂付款(其他应付款)管理。财会人员应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管理,不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必须做到一事一记、一事一清、限期结算,中心学校出纳应建立登记其他应收款明细账和其他应付款明细账。

第二十条  学校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每年暑期要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根据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存、盘亏毁损表》,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处理,审批处理后各校根据处理意见及时报核算会计进行账务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