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235587R/2025-0087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组配分类 |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
成文日期 | 2025-05-21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检查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检查主体 | 承办机构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检查频次 | 备注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辖区内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从业人员、卫生设施设备、卫生检测、公共用品用具、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档案建立等卫生管理情况;2.公共用品用具、水质、空气、微小气候、采光、照明、噪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的卫生质量。 |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 每年1次 |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卫生工作行使监督职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五条 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辖区内民办学校、民办托幼机构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1.学校教学和生活环境;2.学校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3.学校落实饮用水卫生要求情况;4.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情况;5.学校内游泳场馆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情况等。 |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 每年1次 |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镇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企业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1.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供管水人员、水质检测、供水设施等卫生管理情况;2.供水水质情况;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产品生产原料和工艺、生产现场卫生条件、产品标签说明书等卫生管理情况;4.涉水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等。 |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 ||
对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辖区内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对职业卫生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1.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情况;2.检查机构和服务机构资质情况;3.开展技术服务活动范围、出具报告、专业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和场所、出具证明文件、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 每年1次 | |
对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辖区内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消毒产品经营单位 | 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1.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2.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及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铭牌)、说明书情况;3.在华责任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等。 |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 每年1次 |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 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作业场所;2.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3.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4.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5.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等。 |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 每年1次 | |
对放射卫生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辖区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民营医疗机构及放射卫生用人单位 |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诊疗等工作的监督检查:1.机构资质情况;2.开展技术服务活动范围、出具报告情况、专业人员配备、仪器设备和场所、出具证明文件、质量控制、工作程序、档案管理、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 每年1次 | |
对传染病防治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一)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法规定的传染病防治职责进行监督检查;(二)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五)对传染病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 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辖区内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 对传染病防治相关预防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医疗废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检查:1.预防接种情况;2.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3.传染病疫情控制情况;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5.医疗废物处情况;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等。 |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 每年1次 | |
对血液安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辖区内血站、血液净化中心 | 对单采血浆站、供血浆者、原料血浆的采集及血液制品生产经营单位、献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检查:1.血站机构和人员资质、献血者管理、血液包装、检测和储存等;2.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机构及人员资质、脐带血采集、制备及储存、血液检测、供应和运输等;3.单采血浆站机构和人员资质、献浆员管理、血液检测、原料血浆的供应及包装、储存、运输等;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情况等。 |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 每年1次(单采血浆站每半年1次) | |
对妇幼健康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辖区内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民营医疗保健机构 | 对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的监督检查、新生儿疾病筛查等工作的监督检查:1.机构及人员资质情况;2.法律法规执行情况;3.制度建立情况;4.行政管理情况;5.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等。 |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 每年1次 | |
对医疗卫生的监督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 济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济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辖区内一级以上民营医疗机构、门诊部、企业医务室、诊所 | 对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质量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投诉、纠纷预防和处理、处方管理、医疗器械使用环节、医疗事故处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等。 | 现场检查、资料查阅 | 每年1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