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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妇幼保健院医疗秩序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05-22 10:49 信息来源: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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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院安全管理,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各级各类医院的安全秩序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规范和考核办法,督促医院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组织指导医院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医院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四)指导、协助医院及时处置有关安全秩序的重大事件:

(五)对有较大影响的安全秩序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

第六条 公安机关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导、督促医院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二)指导医院进行安全保卫的技能培训;

(三)在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相应的警力,并加强对医院的日常巡逻;

(四)在医院门前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施划交通标线,根据道路交通安全需要设置相关的交通安全设施,并在医院周围交通易堵部位和时段加强疏导,确保急救通道畅通;

(五)在医院发生聚众滋事,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等扰乱医院安全秩序情况时,迅速出警,依法处置。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符合条件的患者给予医疗救助;会同相关单位依法做好医院内遗体的存放及处置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院应当依法保障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监督、指导医院落实各项安全秩序管理措施。

第九条医疗安全秩序管理的主体,医院法定代表人是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秩序管理工作责任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安全秩序管理,并将安全秩序管理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

第十一条 医院应当建立安全保卫制度,配备或者聘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十二条 医院通过保安服务公司聘用保安人员,应当与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保安人员的条件、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委派与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保安人员。从事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保安人员应当履职尽责。

第十三条医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及监控报警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转,医院内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重点区域、重点部门监控视频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