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0000431236XX/2025-009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济宁市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专家解读 |
成文日期 | 2025-05-23 | 失效日期 | |
有效性 |
专家解读丨济宁市社会工作联合会秘书长、中级社会工作师武进洲解读《济宁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党的二十大提出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其中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支出型困难家庭受到更多关注和重视,做好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工作,是健全完善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举措和必然要求。为此,市民政局会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出台了《济宁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单位《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3〕39号),正式提出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概念,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低收入人口范围,明确“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相关规定,且医疗、教育等必须支出占家庭总收入超过当地规定比例的家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程序等。2024年10月,民政部印发《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24〕57号),明确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程序,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实施办法》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认定流程、管理机制以及刚性支出的具体范围等做出了明确且详尽的规定,可以更好地满足不同家庭的特殊需求,避免一些家庭因特殊情况而陷入救助的“盲区”。《实施办法》的具体规定规范了我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促进我市新阶段社会保障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实施办法》对我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工作提出统一规范要求。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有别于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等传统的社会救助对象,其家庭成员一般拥有一定收入,但因在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等方面的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其家庭基本生活存在实际困难。《实施办法》从刚性支出的范围、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方面,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认定条件和标准做出统一明确规定,同时明确了相关工作程序。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财产状况条件符合济宁市低保边缘家庭的财产规定。《实施办法》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参照低保等工作程序,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程序进行资格认定,并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规定了有效期,明确经审核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自作出审核确认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这些具体规定有助于更准确地锁定真正需要帮助的家庭,为之提供更为个性化、差异化的救助方案,避免资源错配,有助于实现对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更加科学、精准、有效的救助。《办法》还规定充分利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困难家庭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提高了救助工作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实施办法》在工作流程上注重优化衔接,规定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继续认定为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在重新申请过程中,前期已经提交且无变化的申请材料,不要求重复提交;规定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的对象,经审核其家庭经济状况不符合相应认定条件,但符合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经本人同意后,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进一步简化了工作流程。以上规定既简化了流程,方便了困难群众,又提高了救助效率,充分体现了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人民中心思想”和政府的服务意识。
《实施办法》在民政部、省民政厅等文件基础上,对如下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提出申请前十二个月(不包含申请当月)家庭刚性支出总额占家庭总收入比例超过70%(含)。二是规定了生活支出金额以申请家庭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数为单位、按照我市城市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进行认定。三是规定了残疾人基本康复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年内个人实际支出总费用在3000元以内的据实计算,超过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四是规定了因灾因意外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家庭低保标准的3倍。五是明确了家庭成员不予配合提供材料或故意隐瞒资产、收入等情况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刚性支出困难家庭认定申请的条款。
综上,《实施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我市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是形成梯度救助格局的重要举措,切实兜住、兜准、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底线。
专家信息:济宁市社会工作联合会秘书长、中级社会工作师 武进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