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兖州区实验小学关于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方案(试行)
为适应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的需要,落实教职工岗位目标责任制,激发教职工奋发进取、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意见》(鲁 政办字〔2016〕56 号)和《济宁市兖州区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标准试行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我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二、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原因(落聘、拒聘、病愈待岗超过一个月者),只要没有具体工作岗位的,就不参与绩效工资的发放(含每个月的绩效工资和第十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待岗半个月以内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全额的50%,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总额的70%。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三、分配的方法奖励性绩效工资总数按照基础性工作量 20%、考勤 44%、量化工作量 35%、教学实绩 1%四部分进行考核,每月按教师考勤和教师工作量汇总结果进行发放。
四、分配范围
兖州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全体在职教职员工。
五、奖励性绩效工资具体分配方法
(一)教师考勤(具体要求见兖州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考勤制度)
上学期和本学期的考勤得分,有一学期在 85 分以下的不得参与评优树先、职称评聘,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上学期和本学期的考勤得分,有一学期在 70 分以下的,除按考勤管理办法扣除绩效工资外,再扣除当年第十三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工作量计算
(1)周课时工作量=实际周课时×系数+兼职工作量
(2)语文、单班数学系数为 1.3;双班数学系数为 1.5;英语系数为 1.25;4——6 年级科学系数为 1.1;1——3 年级科学、音乐、体育、美术系数为 1.0;其他学科为 0.9。
(3)跨年级、学科、走教计 1 课时,(学科系数不一致的,按课时量多的计系数,若按高的系数计,则不另加 1 课时,按低的系数计,则另加 1 课时)。
(4)3——6 年级语文加 1 课时(作文批改),五、六年级语文、数学、英语各加 2 课时(区教学质量抽测学科);自习计 0.75 课时;晨诵、午写计 0.5 课时。
(5)教辅、后勤工作量:教辅、后勤人员女教师 50 周岁以上、男教师 55 周岁以上的系数为 0.8,女教师 50 周岁以下、男教师 55 周岁以下的系数为 0.6。教辅、后勤岗位设置原则:岗位设置职数尽量要少,能合并的尽量合并,原则上不安排专职人员, 可安排兼职人员(指满教学工作量人员);教辅、后勤岗位设置由校区提出申请,经集团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6)男 57 岁以上,女 53 岁以上,可以不兼课,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兼课,兼课达不到 8 节以上的,必须要兼职一个教辅、后勤岗位,否则不能享受全额绩效工资。男 55 岁以上,女50 岁以上,满教学工作量的(综合学科满 12 节课),每学期增加奖励性绩效 600 元;男 57 岁以上,女 53 岁以上,满教学工作量的(综合学科满 12 节课),每学期增加奖励性绩效 1200 元。(每学期期末发放)
(7)兼职工作量:
中层正职计 4 课时,中层副职计 2 课时;教研组组长=1+教研组人数×0.1 节(最高不超过 2 课时);级部主任=2+年级班级数×0.1 节(最高不超过 3 课时);班主任计 2 课时(含班会课);副班主任计 1 课时。(兼职最多计 6 课时,班主任、副班主任课时量不包括其中。)
(8)名师工作室导师满教学工作量者,另计 6 课时(名师工作室导师兼任管理岗位的计 4 课时)。教研员计 3 课时(名师工作室导师兼任教研员的不再另计)。
(9)校长、副校长、园长、副园长每月扣除 100 元绩效工资。
(10)督导室成员、重大疾病人员、特殊岗位人员,经层层审批后,方可不参与绩效考核,但须服从学校考勤管理,按有关规定扣分扣钱。(兖教体字〔2017〕89 号文件规定:管理岗位兼职人员课时量低于标准三分之二的,不得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职 务,不得聘任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将课时量标准纳入每个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目标任务,写入聘用合同,加强考核。)
(三)教学实绩
全体教职工每月绩效工资的 1%(教学实绩)与考勤扣除金额之和,按一定比例全部分配至各校区,具体分配方案由各校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四)班主任绩效
按《兖州区实验小学教育集团关于班主任津贴发放的实施方案》执行。
注: 1. 未尽事宜由集团党委研究商议决定。2. 本方案自 2021年 9 月 1 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