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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5-23 17:40 信息来源:泗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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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1、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2、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3、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4、本着谁的课堂谁负责(课间由班主任负责)原则。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时,教师要立即采取措施、救助学生,并及时通知家长、报告学校。

5、调查取证形成材料。询问当事人或在场学生、教师,三年级及以上学生由学生本人书面写出事情发生时间、地点、人物事情经过,记录清楚,签字并按捺手印(必要时可以录音录像);一二年级由班主任和在场教师一同询问,在现场教师记录,同时录音录像取证,口述人和两位教师签字并按捺手印。在事发现场的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自己写一份事件还原的调查报告,签字并按捺手印,该教师负责到电教办公室查找并截取监控录像拷贝保存一并上报。

6、证据材料形成后交政教处存档。以备后续协商解决赔偿、依法诉讼赔偿提供证据。

7、因瞒报、迟报、漏报造成证据丢失,影响后续调解,责任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