汶上县第二实验小学教师管理制度
为规范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积极有效地落实“双减”政策,促进我校教学秩序正规化、科学化、达到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之目的,特设置本制度。
第一条 学校必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切实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二条 学校保证教师充分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权利,教师必须依法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水平;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制度;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法律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五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制。教职员工应履行聘约,认真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聘任制。
第七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并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学校在保障教师、职员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的基础上,实行绩效工资制,努力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九条 学校每学期对教职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依据学校的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晋级、评优的依据。
第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学校教育不思悔改者;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四)严重违反学校《章程》和学校规章制度,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违反师德有关规定,有偿补课、违规办班等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六)教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适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
第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处理按照聘用合同执行。
第十三条教职员工因重大工作过失,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学校依法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