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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实验小学教育集团东校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5-05-26 17:25 信息来源:微山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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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身上,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 号)和《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全体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生。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资助工作小组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评审工作。

(二)以班级为工作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老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

(三)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二、认定标准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 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主要包括家中有长期病人或无劳动力的。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困难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五)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 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常年卧床不起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下列行为之一的,无特殊情况,不能认定为义务教育生活补助学生;确需资助者,需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农村户籍在城内购置一套(含)以上房产的;城镇户籍有两套(含)以上房产的。

(三)家庭中有大型营运性车辆的。

(四)家庭中有经营性企业的。

(五)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六)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七)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五条  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二)每学年开学前,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和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四)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五)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八)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及监护人家庭经济情况个人承诺制度。个人申请时由学生及监护人对家庭经济情况进行属实承诺,学校加强学生及监护人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不再索要其他单位盖章证明,对有不良诚信记录的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明确责任主体,包括弄虚作假学生的惩处。

第七条  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安全及时发放。资助资金在当学期发放到学生或其监护人资助卡上。提前与银行做好开卡工作,防止因开卡不及时影响资金发放进度。

第八条  本方案由学校学生资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