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第一中学附属小学学生管理细则
一、目的
(一)培养儿童正确的行为品德,导正偏差行为使之改过迁善。
(二)激发儿童荣誉心,建立乐观进取,乐于助人的人生观。
(三)鼓励儿童优良表现应保持下去并发扬光大,更上一层楼。
(四)养成学生良好生活习惯,建立符合社会规范之行为。
(五)确保班级教学及学校教育活动之正常进行。
奖励制度
二、奖励类别
(一)学业方面
1.认真学习、习作优良、评量成绩良好、成绩进步(自我比较)。
2.各项学艺活动表现优异。
3.资质较差、反应较慢的学生,但能积极参与、努力学习。
4.其他有关学业方面表现优良者。
(二)品德方面
1.工作积极、自动自发能完成交付支任务。
2.富有爱心、同情心、热心助人,爱护公物。
3.爱整洁、有礼貌、守秩序,主动协助老师。
4.拾金不昧(缴交相关单位妥善处理者)
5.其他行为态度表现优良者。
(三)服务方面
1.担任学校纠察队、卫生队、大队长、乐队或班级干部表现优良者。
2.担任各处室相关之小义工表现优良者。
3.担任校外活动遴选之干部具有优良表现者。
4.其他团队成员或团体活动表现优良者。
(四)竞赛方面
1.参加校内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获个人成绩第一名者。
2.代表学校参加校外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获个人或团体成绩
(1)校内比赛:个人成绩第一名、团体成绩第一名。
(2)联区比赛:个人成绩第二名、团体成绩在前二名。
(3)县级比赛:个人成绩第三名、团体成绩在前三名。
(4)市以上:个人成绩第六名、团体成绩在前五名。
(五)特殊表现
1.在学校或校外之善行义举,足堪模范之行为表现,如拾金不昧(含贵重物品)、急救伤员、济助贫困、奋勇救灾。
2.其他仁爱美德之情事,足堪表扬者。
三、奖励方式
(一)班级奖励
(二)特定奖励
1.定期评量成绩优良、进步奖,由教务处权责办理,于评量后一周内请校长颁发奖状。(视经费发给奖品)
2.服务表现优良奖,如纠察队、卫生队、小义工等由政教处,核定名额书写奖状,于学期末请校长颁奖。
3.其他如家长会奖学金、由教务处权责处理,会同家长会长择日颁发表扬。
(三)特殊奖励
1.校内语文、才艺、体育竞赛,于比赛完近期内由承办单位书写奖状,请校长颁奖表扬。
2.参加校外语文、才艺、技能、体育竞赛,可将奖牌、奖杯带来学校,请校长代为颁发表扬。
3.非代表学校参加校外主管机关主办之各项竞赛,可将奖牌、奖杯带来学校,请校长公开表扬。
四、奖励原则
(一)奖励方法除用荣誉护照、奖状之外,多用口头赞美精神鼓励。
(二)奖励要公正公开、当众表扬。
(三)奖励要适度、勿滥勿苛,以维奖励之意义。
(四)奖励要实时、勿拖延遗忘。
五、经费
(一)班级奖励之荣誉护照由学校开支。
(二)奖状或奖品等开销,请总务处统一由相关经费费项下开支。
六、惩罚制度
(一)惩罚类别
1.警告﹕不当行为或违规事实情节轻微者(如违规条例),教师给予警告。
2.训诫﹕不当行为或违规事实情节重大者(如违规条例),教师给予训诫。必要时得会同训导处、辅导室协同处理。
警告和训诫无一定方式和标准,教师可视状况酌情应变。
(二)特别惩罚:
1.交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
2.转换班级。
3.辅导改变学习环境。
(三)违规条例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警告」:
1.言行不当,经劝导后仍不知改正者。
2.与同学争执冲突,情节轻微者。
3.上课时故意吵闹,屡经提醒仍不改正者。
4.不听班级干部善意劝告者。
5.服装仪容不整洁者。
6.屡次不按时缴交作业者。
7.升降旗及各项集会,态度轻浮随便者。
8.不履行班会规定或生活公约情节轻微者。
9.值勤不尽职者。
10.参加公众服务或团体活动消极怠惰者。
11.拾物不送招领,据为己有,而其价值微薄者。
12.偷阅他人日记或信件者。
13.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者。
14.在公共场所高声喧嚷影响秩序者。
15.因过失破坏公物而不自动报告者。
16.上课或集会无故离开者。
17.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情节轻微者。
18.其他不良行为,应予记警告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训诫」:
1.故意损坏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节重大者。
2.欺骗尊长、同学或朋友,情节轻微者。
3.违反试场规则,情节轻微者。
4.携带或观看不正当之书刊、图片或影带、光盘者。
5.随地吐痰或抛弃脏物,妨碍团体整洁,观瞻或公共卫生者。
6.冒用或伪造家长文书印章者。
7.不假离校外出者。
8.涂改点名簿、请假单、成绩单或其他数据者。
9.拾物不招领,据为己有,价值贵重者。
10.言行不检,经纠正不听者。
11.窃盗行为,情节轻微者。
12.不服从纠察队或班级干部纠正者。
13.担任班级干部不负责尽职,影响工作推展者。
14.不遵守交通规则,情节较重者。
15.抽烟经查明属实者。
16.出入不正当场所者。
17.无故不参加重要集会或活动者。
18.殴打同学者。
19.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者。
20.其他不良行为,应予严重警告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特别惩罚」:
1.树立帮派或参加不良组织者。
2.集体械斗或殴打同学,情节轻微者。
3.诬蔑师长,情节重大者。
4.考试舞弊者。
5.窃盗行为情节较重或勒索威胁他人者。
6.蓄意规避公共服务,并影响他人者。
7.行为不检,有毁校誉,情节重大者。
8.酗酒、赌博、吸食或注射麻醉品,经查明属实者。
9.在校外扰乱秩序破坏校誉情节较重者。
10.违反校规屡劝不改者。
11携带违禁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12.经常与有犯罪习性之人士交往,行迹可疑,屡劝不改者。
13.故意损毁公物,情节严重者。
14.纠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15.违反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经严重警告仍不改者。
16.在校期间受惩诫事件连续再犯,屡诫不竣者。
17.组织或参加不良帮派,屡诫不竣者。
18.违反政府法令情节重大者。
19.集体械斗或打伤他人情节重大者。
20.窃盗行为情节重大者。
前项各款情形,应经本校学生奖惩委员会会议决议通过,校长核定后,依下列规定处理之:
一、由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时间以三天为限)。管教期间,不以旷课计,辅导老师及导师应作家庭访问,继续予以适当之辅导。
二、家长或监护人带回管教后若故态复萌,又犯校规者,辅导其转换班级或改变学习环境,但其犯规记录,仅作转入新校之参考,不做累积计算俾使深切悔改。
三、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应报请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