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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乡县第一中学附属小学关于禁止教职工有偿补课、参与经营小饭桌、违规乱印、乱订、乱发教辅资料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5-05-26 15:39 信息来源: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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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风建设,全面治理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参与经营小饭桌、违规乱印、乱订、乱发教辅资料行为,强化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纠正教育不正之风,弘扬正气,构建和谐、平安校园。依据国家、省、市、县各级各类文件精神,经教育学校研究决定,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人民群众热切关注的教师从事有偿补课、参与经营小饭桌、违规乱印、乱订、乱发教辅资料问题为重点,深入开展治理活动,切实提高香城小学行风建设水平及人民群众对学校的满意度,营造有利于教育事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适用范围

学校所有教职工

三、行为认定

以下行为认定为有偿补课、参与经营小饭桌、违规乱印、乱订、乱发教辅资料行为:

1.在校内外租(借)场地或在家里收费补课或变相收费补课的。

2.利用职务之便强迫、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辅导)的。

3.教师之间相互介绍学生为对方提供有偿补课生源的。

4.动员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补习或为其提供生源的。

5.利用“午托班”、“托管班”等名义收取费用补课的。

6.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办学机构有偿兼课,或在无办学许可证的社会办学机构中兼课(在职教师在具备合法办学手续的社会办学机构兼课的)。

7.经县教育和体育局批准举办并注册的艺术类、特长类培训机构,从事批办范围以外的教学活动。

8.教师直接或以家属、亲属名义变相参与“小饭桌”经营及参与“小饭桌”辅导的行为。

9.向学生介绍、推销或指定地点购买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教辅资料、学习用品的。

四、处理办法

对违反以上规定从事有偿补课、参与经营小饭桌、违规乱印、乱订、乱发教辅资料的教师,一经查实,除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退回所收费用外,将给予下列处罚:

1.对评先树优、职称评聘等实行一票否决(从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当年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在校内公开检讨。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学校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解聘或辞退。

2.凡各级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及齐鲁名师建设工程人选、年度教育创新人物、特级教师、杏坛名师、教学能手、骨干教师等从事有偿补课且拒不改正的,报有关认定部门,取消或建议取消其相应称号及资格。

3.因从事有偿补课、经营小饭桌所造成的学生伤害等责任事故,当事人负全责,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4.一经查实,在职在编教师扣除一年全部绩效工资,调离香城小学,中层领导干部就地免职;教育志愿者一律辞退,报县教育和体育局记入《诚信档案》,学校不再聘用。

六、参考文件

1.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2015]5号)

2.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大力开展师德教育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08]9号)

3.济宁市教育局《关于禁止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通知》(济教师字[2008]5号)

4.金乡县教育和体育局《关于严格规范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和禁止教师违规办班补课的通知》、《关于印发<金乡县教育行风建设“8项60条”规定>的通知》(金教体字〔2014〕20号)等

5.《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

6.《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公安局济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等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济教字〔2017〕99号)

7.《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教师〔201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