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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中医药学校财务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25-05-27 08:53 信息来源:曲阜市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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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长的领导下,以"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高素质,服务教学"为指导思想,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及其他财务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各项条例、制度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财务管理是组织学校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对学校财务活动进行组织、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学校教学及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条  学校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保证会计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第三条  学校主要领导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第四条  财务设置专职的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事务,建立会计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业务主管、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往来结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财务工作范围是对固定资产、基本建设经费、教育事业费、科研费、预算外经费及其它经费的管理,对各类财产物资材料的管理使用的监督。

第六条  财务工作业务包括:审核、出纳、制作凭证、银行往来,记账结账、工资、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发放、财务计划分析、预测、规章制度的制定,各类财务报表的报送,执行计划用款,实行财务监督,检查经济效益。

第七条  财务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按照“会计法”办事,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工负责,责权结合”的原则,管好用好经费,使之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八条  会计人员的职责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保证资料真实可靠,如实反映经济活动情况,保护国有资产,执行国家制度,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一切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职权行使,在行使权限时任何人不得借故刁难。

第十条  学校领导要加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会计人员也必须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情况,当好领导的参谋。

第十一条  财务要与其它科室搞好协作,各科室也要支持财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计人员的职责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切实做好记账,算账、对账、报账工作。

一、建立和健全与会计业务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原始凭证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二、认真审查各种会计凭证,检查凭证反映内容是否合理合法,单位内部经济业务的原始记录,内容要完整,凭证格式要统一,便于整理、记账、查阅。

三、按照国家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

四、根据会计凭证记账,日清日结,保证账账相符,不错不漏。

五、正确及时组织收入和支出,注重经济效益。

六、经常核对账目,及时清理债权债务,保证账账相符。

七、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及时结算账目,编制会计报表,保证账表相符、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

一、遵守有关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定。               -

二、不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和超计划、超标准建设,上级投入的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挪作它用。

三、分清资金渠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四、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各项专用款,不得随意提高提取比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增加或补贴专用款,落实专款专用。

五、不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标准、补贴标准。

六、严格执行经济合同和结算纪律。

七、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和财政统一支付规定,切实落实政府集中采购审批手续和公务卡结算。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国家银行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对于应由银行转账的收支,必须通过银行结算;对于银行支票要加强管理,使用要有登记,不得签发  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不出借银行账户,银行存款要按月与银行核对相符,并附有银行对账调节表。

二、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现金收支业务,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发放和使用现金,不超储,不坐支,不白条顶库。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金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款项;

出差人员必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结算起点 (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支出;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三、严格执行结算纪律,及时清理债权债务,对于应收回款项,必须及时催收;对于应付的款项必须及时清偿;对于暂收、暂付的款项,必须督促有关部门或人员及时报销结清。

第十五条  通过会计工作保护国有资产:

一、监督有关人员对各项财产物资正确地进行计量、检验、收发、领退、调拨和报废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

二、参与或监督财产物资的定期清查,核实库存,保证账实相符。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应当根据会计记录、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按时分析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向本单位领导人和上级财务主管单位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向本单位领导人、上级机关和财政、银行、审计等部门派来检查的人员提供各项会计资料,据实答复各项问题,不得借故拒绝,更不得谎报。

第十八条  财务应当会同有关科室,组织建立各项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制定增收节支,杜绝浪费,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九条  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计划、单位预算和重要经济合同等会计资料要定期整理,立卷、归档,会计档案的调阅、销毁按规定手续办理。

第二十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 己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二) 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三)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四)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第二十三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第三章  会计人员的权限

第二十四条  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的有关部门和人员正确地执行国家有关的财政法规和各项财务制度,并按照会计手续办事,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借故拒绝。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有权参与学校各项有关计划、预算、定额的制定;参与学校一切经济合同、承包合同的签订;负责基本建设的账务和决算。

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有权监督财产物资的调拨,财产物资的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办理交接应有会计人员参与监交。          :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一切收入纳入财务管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自收自支,不设"小金库",一经发现停止有关经费开支。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有权要求单位的有关科室和人员提供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各项有关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资料。

二、财产物资变动的情况和资料。

三、各项资金使用的情况和资料。

四、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和资料。

五、财务会计有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对下列事项,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者拒绝执行。

一、不按计划、预算执行,盲目采购材料、物资。

二、不按国家规定,任意出借、变买、报废、处理财产物资的。

三、物资管理不按规定办理,保管与使用人不分。               ,

四、违反制度规定、任意预付款、借支款和垫付款项的。

五、进行计划外基本建设。

六、各项开支超出计划、预算或超出规定标准的。

七、违犯财经纪律任意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的,乱发实物补贴的。

八、超过工资基金计划或任意提高工资等级工资标准的。

九、未经批准、手续不全、凭证不实的。

十、违反结算制度规定,拖延报销时间的。

第四章  财  务  管  理

第三十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科学的管理和使用各项经费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为发展教育事业和完成教学任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财务计划:财务应根据上级下达的指标及学校具体情况,统筹编制学校年度预算草案,经校长审查,在编制预算时应保证重点开支项目,除保证家庭和个人支出外,公用经费部分尽量保证教学业务开支及教学设备购置。

第三十二条  资金管理

一、实行财务统管,杜绝“小金库”。

二、银行及现金管理按第十四条执行。

三、因公出差使用公务卡结算。确需借款的,须经校长签字审批同意,返校后三日内结清。

四、凡需购买固定资产、材料、图书需预付款,由经办人申请,按审批权限签批,由校长批准后付款。

第三十三条  票证管理:学校各种有价票证,要严格管理,由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另外,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综同类财产,如:图书、桌、椅、凳、床等物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保管应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分工负责。财务设立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平衡对应科目。固定资产增加时填制入库单,固定资产减少、转移时应办理相应的手续。

三、固定资产应每年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四、固定资产的报废、不能使用,须报主管领导批准及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后方可报废,要有关人员签字;报废物品的残值应充分加以利用,不得任意抛弃。

第三十条  材料物资的管理::材料系指一次性消耗物品或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设备等。对于低值易耗及零星购置的办公用品、试验药品材料可直接列支。要严格执行入库、出库、保管制度,充分发挥材料物质的潜力,节约学校资金。

第三十五条  学校创收经费的管理由校长统一掌握,对于创收收入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会计分析是充分利用资金,杜绝浪费,当好领导参谋的有力措施。定期向校长报告经费开支及家底情况,并定期召开经济分析会议。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管理

一、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按类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归档立卷。

二、对会计档案要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严防损坏散失。

三、会计档案应为本单位的经济发展积极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外借,确有特殊需要外单位借阅时,必须经有关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校长批准办理借阅手续,但不得拆散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

四、按照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保管如满,需要销毁时,应先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经财政部门共同签定、审查、并编制档案销毁清册,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五章  财务业务及签字权限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经费开支,采取“统一领导,保证重点,节约资金”的原则,一切开支由校长一支笔签字,实行有计划的开支。

第三十九条  收取培养费、住宿费、教材费,按依据文件标准收费,如有变动或减免,须经领导研究、签字后执行。

第六章  岗位责任制

第四十条  编制年度计划时,要按照国家的政策法令,根据学校人、财、物精打细算,厉行节约, 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实事求是的编制,要以教学为重点,分轻重缓急安排开支。

第四十一条  对各项支出,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财政法规,不搞扩大开支范围,不提高开支和补贴标准。

第四十二条  会计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做到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秉公办事,一视同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第四十三条  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重视,按照上级对"安全会计室"的标准办事,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

第四十四条  搞好会计核算,按照全国统一的预算会计制度设置科目,会计科目核算的内容要符合会计制度要求。

第四十五条  会计凭证的取得和填制要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设置账簿、开设账户、记账内容要完整,字迹清楚,定期结账,达到账账相符,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当好领导参谋,及时向校领导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对计划外或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应提出建议并及时向领导汇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章  会计人员的奖惩

第四十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树立服务观念、政策观念、计划观念、教育观念、群众观念、经济观念,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四十八条  建立会计人员考核制度,对工作积极,钻研业务,坚持原则,有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给予表扬奖励。但因会计人员失职或滥用职权使工作遭受损失的,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和处分。

第八章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四十九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五十条  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五十二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五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学校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五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学校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

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只使用于本校,实施中的问题由校财务科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