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职业中专教职工教育教学行为百分量化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
1.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强化学校内部管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树立职业中专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泗教字[2007]18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办法
2.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级领导为成员的督察考核领导小组,督查考核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的考核工作。
3.值班人员认真填写检查情况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督考办存档,一份张贴公示,否则扣值班人员当月每人5分。
4. 教职工行为考核情况每天一公布,每周一统计,每月(四周)一汇总。
三、考核内容:
㈠教育教学行为、出勤的考核(基本分100分)
5.教职工的仪表形象应朴素,大方,不能穿拖鞋、背心、短裤、短裙,奇装异服,不准染怪发、化妆进教学区,违者每人次扣2分。
6.上班时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干私活、办私事、玩游戏、长时间会客、脱岗离岗、无事串岗、带孩子上班等,违者扣10分。抽查时不在岗,应在当段时间内向值班领导说明原因,否则扣10分。
7.上班时间严禁中午饮酒,违者扣20分。酒后在校园内滋事者扣50分。
8.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者扣10分。
9.利用学生家长办私事、接受学生家长礼品、宴请造成影响的扣30分。
10.在校园内乱停、乱放自行车、摩托车一次扣5分。
11.不按时或不认真做好办公室值日,发现所在办公室及卫生区不卫生,所在办公室人员均扣5分。
12.不服从领导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分配任务者扣50分。
13.迟到或早退一次扣3分,旷工一节扣5分,任课教师旷课一节扣10分,晚自习辅导旷工一节扣10分。
14.请事假一节扣1分,白天按7节计算,晚自习按2节计算,白天每天扣7分;请病假每天扣5分(凡请假必须事先持请假条请假,并将请假条交值班领导,否则按旷工对待;请病假时,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证明、病例和缴费凭证。经教育局批准的长期病假除外)。请长期病假、事假者,按上级相关规定处理。
15.集体活动(如会议、教研、升旗仪式等)迟到或早退每次扣5分,无故不参加,每次扣10分,请假每次扣5分 。
16.缺签到或签退一次扣10分,代签一次扣双方各20分,
17.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因工作失误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学校财产损失者,视情节扣10-50分。
18.在校内外损害学校形象,发现一次视情节扣10-50分;不能热情接待家长与家长发生冲突者,发现一次扣30分。
19.在备好课的前提下认真上好课,严守课堂纪律,应按时上下课,不准迟到、早退、离开教室,不准坐着讲课,不准打瞌睡,不准吸烟,不准将学生撵出教室,不准看课外书刊等,违者发现一次扣5分。
20.上课时,教师要认真组织教学,班内较乱,发现学生打扑克、下棋、玩手机、玩游戏、随便走动、睡觉等违反课堂纪律,每例扣教师2分。
21.学校值班人员值日时必须挂牌到岗到位,夜间至少1人住校值班,否则扣值班人员每人5分。
22.哺乳期的教师每天上午、下午允许1小时的哺乳时间;需接孩子的教师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提前10分钟签退。否则,按旷工一节处理。
23.值班人员每天扣分实行最低扣分制,具体标准由校长办公会确定,完不成扣分量的,从值班人员量化赋分中分别加倍处罚。
24.全体教职工均有对学生量化考核的责任和权力。按学校规定的学生万分制量化考核办法,每少一次对学生的考核,扣本人5分。
㈡专项加分考核(每学期统计一次,直接记入本学期量化总分)
25.在市以上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中,所辅导的学生获奖者,按获奖级别给主要辅导老师分别加分,其加分办法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20分、17分、15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分、12分、10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其它参与辅导的老师按相应获奖级别折半计分。
26.在县以上举办的其它各类比赛活动中,所辅导的学生获奖者,按获奖级别给主要辅导老师分别加分,其加分办法为: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分、7分、5分,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7分、5分、3分,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5分、3分、2分,县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27.教职工代表学校参加县以上举办的各类比赛活动并获得集体荣誉者,按国家、省、市、县分别给参加比赛活动的教职工加10分、7分、5分、3分。
28.在同一次活动中获得的荣誉不重复计分,只按最高级别加分。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29.教职工教育教学行为考核得分作为考勤奖和岗位津贴发放的依据。考勤奖每月60元,岗位津贴每月60元。考核每扣一分即扣考勤奖或岗位津贴一元,直至扣完为止。
30.教职工教育教学行为考核基本分为100分,教职工的行为得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减。
31.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得分作为年度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3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评优实行一票否决:
⑴有违法行为的;
⑵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⑶被上级通报批评的;
⑷不接受组织分工情节严重的;
⑸根据泗发【2004】33号文件规定,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
⑹违反上级有关规定,不应该参与年度考核的。
五、其它:
33.本办法解释权属学校督察考核领导小组。
34.本办法与学校其他制度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3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