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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医德医风和劳动纪律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5-05-27 11:20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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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邹城市卫生健康局医德医风建设工作精神,进一步肃清行业风气,弘扬职业道德、规范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医行为,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谁主管、谁负责”,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一岗双责”工作问责机制,充分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根据市卫生健康局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和劳动纪律建设,强化医院工作人员遵守医德规范和劳动纪律,廉洁从医、规范执业、约束不良行为,增强遵纪守法、廉洁行医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不断提高医院服务质量,改善服务态度,维护医务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含返聘、招聘、劳务派遣、合作方工作人员、志愿者、进修和实习人员等)。

第四条  违反医德医风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处理分为:

1.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 责令公开道歉;

3. 通报批评;

4. 诫勉;

5. 停职检查、罚款、待岗、延缓晋升或降级使用、免职、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

6. 解聘或辞退;

7. 纪律处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  科主任为本科室医德医风和劳动纪律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在处罚科室当事人的同时,也对科室负责人实行经济处罚及责任追究。护士长为科室护士的直接管理人,护理人员违反劳动纪律,在处罚科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的基础上对护士长也实行经济处罚及责任追究。


第二章 实施细则

一、医德医风类

第六条  因服务态度差与患者发生争执,罚款1000元。

第七条  将岗位职责内的工作推卸给病人及家属承担,罚款当班工作人员200元。

第八条  窗口科室因查对不严,发生计费错误,处罚当事人200元;发生发放药品、检验等差错,未造成后果的处罚当事人5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严重程度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行政、后勤、包保等责任科室不主动履职尽责为临床一线服务,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等,经核实对科主任和对当事人罚款各500元;临床、医技科室发现公共设施或设备损坏,不及时报告或报修,影响设备使用,延误患者检查治疗或造成意外者,按管理职能划分对科主任、护士长各罚款1000元。

第十条  不严格执行首问(诊)负责制,在医疗服务中不尊重患者,对患者“生、冷、顶、硬、推”,被患者投诉者,给予批评教育,写出书面检查、责令道歉,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 患者或家属投诉到医院,给予被投诉者500元罚款;

2. 个人1年内被投诉至邹城市级及以上1次,经查属实后,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科室整改。

3. 个人1年内被投诉至邹城市级及以上2次,经查属实后,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元、待岗3个月处理,给予该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责令科室作出书面整改。

4. 个人1年内被投诉至邹城市级及以上3次及以上,经查属实后,临时、劳务派遣人员给予辞退,其他人员给予扣发全年绩效、待岗6个月处理,给予该科室负责人罚款1000元。

5. 科室1年内2名以上医务人员被投诉至邹城市级及以上2次,经查属实后,给予该科室负责人通报批评,该科室罚款2000元、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约谈科室负责人及该科分管院领导。

6. 科室1年内2名以上医务人员被投诉至邹城市级及以上3次及以上,经查属实后,给予该科室负责人诫勉处理,科室扣发6个月绩效,给予科室分管院领导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临床科室必须全天候收治病人,发现一起拒收病人的,当事人员罚款1000元。

第十二条  不得开搭车药、搭车检查,开搭车药、搭车检查按所开金额的10倍罚款。

第十三条  医院工作人员暗示、索要、收受患者以及企业“红包”、回扣、贵重物品或接受宴请的,一经查实,按收受钱物价值的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患者所送钱物拒绝不了的,应在24小时之内交医院督查室处理,否则按收受“红包”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医务人员及科室“私收费”、“漏收费”等不按照规定收费行为,查实一次给予5000元加“私收费”、“漏收费”等总额的罚款。

第十六条  实习人员和未经医务科批准的进修人员,不得单独值班或代班,发现一起,给予当事科室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严禁医务人员私自到其它医疗单位会诊、出诊和手术,发现一起,给予当事人待岗3个月,罚款5000元的处罚,如当事人为中层干部的,一律免职,出现后果个人承担责任并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严禁医务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转介病人或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5000元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停处方权等处罚。严禁医务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介绍患者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特例除外)。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1000元罚款,同时视情节轻重给予待岗、停处方权等处罚。

第十九条  在招标、购药、购设备、基建工程、维修等工作中收取回扣,追缴非法所得并罚款5000元;违反招投标法规,徇私舞弊、假公济私、泄露标的等信息的,加倍处罚。数额较大、性质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严禁医务人员及科室私自向患者销售药品或其它卫生材料,若违反,除没收其所得收入和剩余物品外,对当事人给予药品(耗材)销售额的10倍罚款,待岗3个月。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患者自带的卫生材料等(医务科批准除外),门诊患者从上级医院带来的药品,参照《住院患者自带药品管理制度》执行,违者一经查实,给予当事人使用药品或卫生耗材金额的3倍罚款。

第二十二条  严禁医院工作人员为医药代表、器械代表、耗材供应商提供方便,进行“统方”、“统量”,一经查实,并给予5000元罚款;利用计算机技术,“统方”、“统量”的加倍处罚。待岗3个月并调离原岗位,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收取医药、耗材代表回扣,一经查实,追缴非法所得,给予3000元加5倍罚款,延缓晋升或降级使用;数额较大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泄露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当事人待岗3个月、取消本年度职称晋升资格、年度评先树优等处理,给予该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待岗1个月、取消本年度职称晋升资格、年度评先树优。

第二十五条  违规修改患者个人信息以及对上报医院的数据弄虚作假者,每次罚款500元。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给予当事人待岗3个月,取消本年度职称晋升资格、年度评先树优,给予该科室科主任/护士长待岗1个月、取消本年度职称晋升资格、年度评先树优等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撤销职务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  医务人员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结果或假病情介绍,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造成严重后果者加重处罚,构成侵权纠纷的,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术不端、违反学术道德诚信的,依据相关文件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项准则”等其他情形的,给予5000元罚款,待岗3个月,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室每半年开展1次全科成员参加的医德医风、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法规教育、反面警示教育等。未组织落实的,给予科主任、护士长罚款500元。

二、劳动纪律类

第三十条  旷工、迟到、早退、脱岗处罚标准:

1. 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连续旷工超过7个工作日,或者年度内累计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予以解除聘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公司。

2. 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罚款200元;迟到30分钟以上罚款500元。

3. 脱岗30分钟内的罚款300元,脱岗30分钟以上者,罚款500元,造成后果者待岗3个月。

4. 科室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旷工、迟到、早退、脱岗等现象的,对科主任、护士长罚款200元。中层干部一月内连续出现三次旷工、迟到、早退、脱岗等现象,一律免职。

第三十一条  职工之间互相诋毁、拆台或因无原则纠纷、辱骂、打架吵闹者,各罚款1000元;主动挑起事端者,加罚1000元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中层干部出现上述现象者,加倍处罚并给予免职。因打架斗殴致伤者医药费自理。

第三十二条  医疗区域工作人员吸烟、吃零食,罚款200元。

第三十三条  非因工作环境限制而穿拖鞋上班者,给予200元罚款;工作中衣冠不整,不佩戴胸牌者给予2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睡觉、吃零食或干私活,罚款200元。

第三十五条  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非工作需要查看手机、打牌、下棋、打游戏、炒股、网络娱乐、看视频等,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3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工作日中午饮酒罚款2000元,造成患者投诉和不良影响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罚并向患者当面道歉。

第三十七条  在诊治病人过程中,非工作需要接听电话,罚款200元,引起患者投诉的,参照第十条处罚并向患者当面道歉,屡教不改的,暂停其诊疗等服务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不服从医院和科室工作安排,罚款200元。

第三十九条  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学习、活动等必须及时、准点。无故迟到或缺席、不遵守会议纪律及备案制度等,对当事人罚款200元;如果系科主任和护士长未通知的,通知人罚款100元;科主任和护士长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院工作会议或活动的,给予免职。

科室不认真传达、组织学习培训医院及上级文件精神的,对科主任、护士长罚款500元,并通报全院。

第四十条  不按规定上报科室排班及考勤表的,按管理职能划分每次罚科室主任、护士长500元。

第四十一条  不文明出行、停车处罚规定:(依据不文明出行处罚规定)

1. 不礼让行人、乱停乱放被邹城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办公室通报的,对车主罚款1000元,全院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2. 不礼让行人、乱停乱放被济宁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办公室通报的,对车主罚款2000元,全院通报批评,年终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3. 科室人员被通报,每人次扣罚科室负责人当月中层绩效系数1.0分(科室主任为科室第一责任人,无科主任的科室护士长为第一责任人)。

4. 违反我院车辆管理办法,给予500元罚款。

以上所有罚款,均要以现金形式缴纳至督查室。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进修、实习人员年内连续出现两次违反本规定者,立即停止进修和实习,并将违纪情况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三条  返聘、招聘、劳务派遣等人员年内连续出现两次违反本规定者立即解聘或辞退。

第四十四条  待岗是指每月发最低生活保障费;停发一切福利,医生停处方权。以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为准。

第四十五条  按有关规定须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给予党政纪处分。

第四十六条  上级单位组织检查或媒体曝光发现的问题,对责任人从重处罚。

第四十七条  对群众反映问题突出的科室或个人,由于证据不足暂不予认定的,由督查室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十八条   物业、餐饮、安保等第三方合作公司,依据合同执行。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医院下发相关医德医风和劳动纪律的文件同时废止。同时,本规定如有与上级文件不符的条款,以上级文件为准。本规定没有的条款参照邹城市卫生健康局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