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 医疗 > 邹城市 > 邹城市人民医院 > 行风与投诉 > 医疗秩序

医疗秩序

发布日期:2025-05-28 17:31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关于贯彻国卫医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医发【2016】1号文、济卫医字【2017】9号文 :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索赔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济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

一、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立即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二、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                                                             

滋事的;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6.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联系电话  6626086

联系地址:门诊楼一楼医安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