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秩序
关于贯彻国卫医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卫医发【2016】1号文、济卫医字【2017】9号文 :
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启动后,公立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索赔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选择济宁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卫通〔2012〕7号):
一、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必须按规定立即将遗体立即移放太平间,并及时处理。未经医疗机构允许,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其他场所。
二、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有下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聚众
滋事的;
2.在医疗机构内寻衅滋事的;
3.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的;
4.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5.在医疗机构内故意损毁或者盗窃、抢夺公私财物的;
6.倒卖医疗机构挂号凭证的;
7.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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