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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贫困生资助工作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5-28 09:57 信息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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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使我校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充分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原则

(一)既扶贫又扶志,做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

(二)资助向品学兼优的特贫困学生倾斜;

(三)鼓励特贫困学生自强自立,通过刻苦学习,诚实劳动;

(四)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特贫困学生解决学习和生活的经济困难,顺利完成学业。

二、资金来源

国家及有关部门或组织下拨设立的经费,社会团体或个人捐助的资金。

三、贫困学生认定管理

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是贫困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坚持每学年认定一次和适时调整相结合的原则认定贫困学生,以确保特、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客观公正。

(一)资助对象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资助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与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和城乡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家庭子女、以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等。   

(二)贫困学生的认定工作程序:1、本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出具有效家庭经济贫困情况证明材料,在征求班级及学生意见后,由班主任调查、核实并在学校公示确认后,报团委审查。2、由团委调查核实后,组织学校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公示,并上报学校和相关资助机构。

(三)学生处不定期对贫困学生家庭情况及在校表现进行核实、抽查。

四、资金发放

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学校在收到助学金后拨付到受助学生银行卡中。

五、资助方式

(一)社会资助

社会针对特贫困学生在学校设立的助学金、奖学金,根据资助者的意愿实施执行。

(二)上级经费支持

严格按照上级领导的工作要求执行。

六、资助学生的奖惩

(一)受资助特贫困学生获学校奖励,可在下一学年优先提供资助,学校可根据情况适当提高资助金额等级,优先推荐参加各评优评先的评比;

(二)受资助的特贫困学生,要勤俭节约,遵守校纪校规,认真学习,对表现不良者将适当给予降低资助等级。

(三)受学校资助的特贫困学生,如发现因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学生,学校一经查实,将追回资助款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在资助期间,特贫困学生有铺张浪费现象以及违法、违纪行为立即中断或终止资助。

七、资助实施机构

我校资助贫困学生的工作由学校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团委具体负责执行,并安排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济宁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材发【2020】15号)、《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济宁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免学杂费认定及管理细则。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以下简称免学杂费),是指对具有普通高中正式注册学籍的建档立卡(脱贫享受政策)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免除学杂费.

认定程序

(一)免学杂费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二)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免学杂费申请工作事项,并发放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

(三)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高中免学杂费申请表。

(四)学生需真实填写申报材料,后期学校会根据山东省特殊困难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比对,如有不实,将取消评定。

《济宁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不断健全学校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校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以及《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细则。

一、认定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五)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班级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负责本班学生奖励、资助、认定的民主评议推荐工作。

二、认定工作依据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三、具体分档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

(五)重点困境儿童;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有下列情况的,认定为困难:

单亲普通家庭、子女众多抚养有难度家庭,家居农村贫困地区,家庭主要成员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劳动力低下,经济来源少;家居城镇,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经济非常困难。

有下列情况的,认定为一般困难:

家庭主要成员有一定劳动能力,有经济来源。主要除特别困难及困难以外的学生

四、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二)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四)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五)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学生资助工作办公室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录入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

五、学生后续监督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六、学校后续监督

(一)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二)学校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