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北湖第二中学财务中心管理工作制度
进一步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事业发展需要和教育经费供给的关系
二、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三、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学校负责人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加强对财务机构、财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在校长室的统一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会计业务,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四、学校的财务章由出纳员保管,学校公章、收费票据及财务档案由会计保管。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五、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学校负责人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注重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做到内容完整,凭证合法,手续齐全。
六、学下所需的物品,统一由后勤保障中心购买,并做好登记,然后发放,并签好领取手续,非经学校批准的,一切个人购买的物品学校不予报销。
七、学校收费管理。
1、学校所有收费项目严格按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于开学前在校园内指定的公示栏进行长期公示。
2、学校“一把手”是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和财会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处(室)、年级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学生缴纳的任何代收费用,一律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项目、标准收取。不得超收或欠收。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
3、学校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申报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所有各项代收费用,及时办理好结算业务,财务部门在学期结束后按规定向学生家长公示使用情况,并结算有关费用。凡退还给学生的费用,均由学生签字,由班主任负责结退到学生手中,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
八、经费报销制度:
(一)报销流程:
因公须教师个人垫付的,刷公务卡进行垫付。开具正规发票后本人签字,然后再找两名以上之情人签字,最后校长签字,将支付截图、小票附发票后面交人事财务中心审核。
(二)办公费使用范围及规定:
1、办公费主要用于学校添置办公用品、教师差旅费、支付水电费等日常办公经费,不得移作它用。
2、购置办公用品,年初由各中心、年级部负责人拟制开支计划,并填写“济宁一中附属中学购物审批表”,报校长审批,由后勤保障中心统一购置,报销时持审批表和票据由校长审批报销。
(三)差旅费报销规定:
严格按照《济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济财行[2014]6号)和《关于明确济宁市市直机关差旅费市区范围的通知》(济财行[2016]15号)和《济宁一中附中差旅费报销办法》的规定执行。
1、教师出差使用资金一律自行垫付(刷公务卡),回校结算。
2、两个相符:差旅费票价必须与报销相符,实际车程价与报销价相符。
3、差旅费报销要做到月月清,有效期限原则上为一个月。
4、经办人填写好差旅费报销单,由校长审批。
5、到外地学习、考察等按标准报销。
九、学生资助办法
我校资助办法严格按照《济宁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文件和结合我校实际执行。
(一)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二)、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困难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常年卧床不起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参照有关规定)
(三)认定程序:
1、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2、在执行国家资助标准的基础上,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
3、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