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北湖第二中学奖惩细则(试行)
一、校纪处分的依据和原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全体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学生凡有违反校纪校规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均按照本办法处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应移交国家执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条:对违纪的处分分下列六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半年,此项对毕业班不适用);
(六)回家教育。
劝其回家教育的处分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生发展中心会同有关级部或班级提出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二、校纪处分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①男生留长发、剃光头或奇异头型的;女生烫发、刘海过长、涂口红、涂指甲油、化妆,佩戴金银珠宝及其他首饰;不穿校服;穿奇装异服者;在校服上乱涂乱画的;穿背心、拖鞋进校;
②上课迟到;上课期间未经班主任老师同意擅自外出者;多次破坏课堂纪律,造成较坏影响的;考试舞弊经教育不改者;
③无故不参加升旗、两操活动及各种集会;在升旗或集会中不能保持庄重、严肃的姿势和态度;
④不参加打扫教室卫生和卫生区卫生;涂画、污染学校桌面、墙面;乱扔垃圾的;
⑤在餐厅内大声喧哗的;不排队领餐的;就餐不节俭,故意浪费糟蹋饭菜;将食物或营养餐带出餐厅,在校园内吃的;购买进食垃圾食品者;
⑥在校园内追逐打闹,打着玩的;
⑦随口骂人、说脏话的;在教学楼(区)内踢足球、打篮球或其他体育活动,不听劝阻者;
⑧未经班主任或课任教师批准,无故不交作业达10次者,无故缺课达3节者;
⑨不接受或干扰学生干部的正确管理,侮辱、谩骂或讽刺打击学生干部情节轻微者;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家长配合反思教育:
①在校期间起哄、滋事者;
②课堂上无理取闹,不服从教师管理,令教师无法正常授课者;
③携带易燃易爆物(火机、烟花爆竹、喷雾等)及其它管制物品(特别是管制刀具、火种)来校者;携带手机、电话手表等通信工具进入校园者(一经发现,通讯工具暂由班主任代管至毕业);购买或携带不健康读物入校的;
④偷窃学校或他人财物者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的;
⑤撕毁、涂改学校各种标语、公告、通知、宣传图画;故意损坏花草树木等造成不良影响者;
⑥在校吸烟、喝酒者;
⑦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未造成伤害者;
⑧未经班主任或课任教师批准,无故不交作业达20次者,无故缺课达6节者。
第八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家长配合反思教育,并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报告手册,评为C档记入档案:
①动手打人,致人轻微受伤者,或打架斗殴,情节轻微未造成伤害者;欺凌别人,强要别人钱、物者;
②攀爬围栏进出校园者;
③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者;
④无故顶撞教师,严重影响课堂纪律者;严重干扰学生会正常管理工作的,侮辱、谩骂、讽刺、打击报复学生干部情节严重者;
⑤异性同学间交往不符合中学生要求的;
⑥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者,造成损失数额较少(300元以下)者;
⑦在校吸烟、喝酒者超过两次者;
⑧未经班主任批准,无故不交作业达30次者,无故缺课达10节者。
第九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大过处分,家长配合进行反思教育,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报告手册,评为D档记入档案:
①纠集同学或校外人员斗殴者;
②聚众吸烟、喝酒者;
③恶语谩骂教师者;
④违犯国家法令和治安条例,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警告者;
⑤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者,造成损失数额较大(300元以上)者;
⑥异性同学间交往不符合中学生要求的,经多次教育不改者;
⑦未经班主任批准,无故不交作业达40次者,无故缺课达15节者。
第十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家长先带回家教育,再留校察看处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报告手册,评为D档记入档案:
①纠集同学或校外人员持械斗殴者;
②谩骂、殴打教师或同学,或用其它手段和行为威胁教师和同学人身安全者;
③违犯国家法令和治安条例,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罚款者;
④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私人财物者,造成损失数额巨大(500元以上)者;
⑤异性同学间交往不符合中学生要求的,有不当行为的,影响特别严重的;
⑥未经班主任批准,无故不交作业达50次者,无故缺课达20节者。
第十一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劝其回家教育处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报告手册,评为D档记入档案:
①纠集同学或校外人员持械斗殴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②谩骂、殴打教师或同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违犯国家法令和治安条例,被公安机关裁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的;
④故意破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造成损失数额巨大,按法律规定应承担民事责任的;
⑤未经班主任批准,无故缺课达30节以上的。
第十二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① 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② 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第十三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① 拒不承认错误者;
② 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
③ 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④ 同时触犯多条校规者;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者;
⑤ 指使、挑唆或伙同他人打架斗殴、煽风点火,向别人提供凶器、扩大事态、
知情不报、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勾结校外人士来校滋事的;
⑥ 集体(三人以上)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第十四条:学生留校察看时间最长不超过半年。学生在留校察看半年内仍无改正表现的,应由家长带回家教育。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受到处分的学生,本人在处分期内,能主动承认错误,改正错误,认识深刻,进步明显的,并有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班主任签字,学生发展中心审查,学校行政会议批准,可以撤销处分,被撤销的处分在记过以上的,应在学生档案中注明。对于欺骗组织、态度恶劣、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第十六条:凡经全校通报批评和警告及以上处理或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评先树优资格。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学生,学校有关部门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予以处理。凡属于学生思想、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及过失行为的处理,由学生发展中心负责。属于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的处理,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属于违反国家法令、破坏校内治安、打架斗殴、偷盗及其他治安事件的处理,由保卫科会同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学生发展中心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应记入学生档案。对于学生受处分的决定及撤消处分的决定均由学生发展中心统一载入学生档案。
第十九条:
① 经学校查处,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除了给予学生相应处分外另从本班量
化总分中扣5分。
② 班主任发现并调查清楚后上交学校的违纪事件,只处理违纪学生,不扣除
班级量化分。
③ 在打架或其他过程中出现致人受伤情况,致人受伤方家长要首先给受伤学
生看病,完成相应的赔偿,同时参与打架或其他行为的学生再根据该办法进行处理。
④ 凡是行为过程中造成公共财物破坏的,先照财物价值进行赔偿或修复,再
⑤ 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学生发展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