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学校财务行为,保障项目目标的顺利实现,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上级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国家、地方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专项资金是指来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各类有专门用途的资金,来源于国家、地方财政和学校配套的资金,特指纳入财务项目支出范围的项目资金,主要包括: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师资培训、学生资助、专项设备购置、学校基础设施改造和修缮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统筹规划、依规设立、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权责明晰、注重绩效考评。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类专项资金实行归口职能部门管理。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牵头建立相应的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其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预算编制及申报、项目执行过程的监督。财务处、后勤处、办公室是学校专项资金建设项目审核和监督的机构,校长为总负责人。
第五条 学校财务部门是专项资金管理核算和监督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对学校专项资金行使全面管理职责及财务核算工作。
(一)严格按照教育厅、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总体控制。
(二)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对专项资金单独设立项目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财务核算,审核专项资金开支的合法合规性,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四)对项目资金的投向及使用安排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监督和管理。
(五)编制专项资金收支决算报表,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绩效评价工作报告,并汇总上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按专项资金性质、资金来源渠道等确定。其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项目可行性论证工作;
(二)负责审核项目组拟定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检查、督办项目进展,组织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工作;
(四)组织项目成果评估、效益分析及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项目建设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应履行项目建设所规定的各项职责,主要如下:
(一)编写项目书等申报立项材料,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二)按批复的预算使用专项资金,并拟定资金使用计划,报专项资金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三)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接受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验收,编写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条 项目组所在部门应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为项目目标的实现创造各种有利条件。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内容和预算执行。专项资金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第十条 在专项资金预算内容范围内,严格执行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核定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严格审核专项资金开支内容,核实票据内容合理性,严格按合同条款及规定的范围与额度内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购置仪器设备、材料、支付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款项等,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相应程序办理,所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若发现挪用、挤占、浪费专项资金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纠正或其他的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各项目单位、项目负责人、专项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做好专项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同时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本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
第三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八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财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九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提升财务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学校财务活动。
第十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采用委托方式经营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第十一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预算是指本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教育改革要求、本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本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四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纳入其所隶属学校统一编制。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五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收入预算草案。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编列到款。
第十六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学校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七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规范办理收支事项,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严禁超预算、无预算安排支出。
第十八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学校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决算是指本校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二十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的预算、决算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统一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收入是指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五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本校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本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本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本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二十六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二十七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八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指本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本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本校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本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本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上缴上级支出,即本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可以结合实际,在上述支出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按照教育教学功能细化支出分类。
第三十一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
第三十二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支出应当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学校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三十四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五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七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四十条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是指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四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五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除奖助学基金外,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六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产是指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四十八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
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四十九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五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五十一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五十六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文物文化资产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依据国务院财政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五十七条 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可以出租、出借资产。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八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九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十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收取合理补偿。所取得的共享共用补偿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六十二条 负债是指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六十三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本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应付款项包括本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应缴款项包括本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本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六十四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六十五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债融资。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六十六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六十七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八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财务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第六十九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七十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一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第七十二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校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七十三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七十四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十五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六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规范学校各项经济活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第七十七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彻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规范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管理,提升学生资助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根据相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资助项目申报及资金发放管理,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办公室和财务室具体负责资助项目申报、实施工作。
二、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300元,分三档实施。其中,一档1800元/生/年(900元/生/学期);二档2300元/生/年(1150元/生/学期);三档2800元/生/年(1400元/生/学期)。免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500元/生/学期)。
三、申报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直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困难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学生);
(五)困境学生;
(六)烈士子女;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常年卧床不起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参照有关规定;需要上报相关佐证材料)
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参考认定:
(一)家庭主要人口无职业,或家庭主要劳动力无固定收入;
(二)单亲家庭且家庭无稳定收入;
(三)品学兼优,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最底保障线;
(四)家庭主要成员的健康状况:家庭主要成员有残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特殊情况,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需资助者,需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农村户籍在城内购置一套(含)以上房产的;城镇户籍有两套(含)以上房产的;
(三)学习态度欠佳,严重违纪的;
(四)家庭中有经营性企业或大型营运性车辆的;
(五)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六)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七)父母一方或双方在机关事业单位或大型国有企业工作的;
(八)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注:存在以上不符合认定条件,通过隐瞒等方式获得国家资助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分档标准
1.一档:家庭成员中有一人或多人患有影响劳动能力的一般性疾病;家庭成员人数众多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较少。
2.二档:经社区、街道和村委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需资助。
3.三档:孤儿学生;“三类”家庭(建档立卡家庭、残疾家庭或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突患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无主要劳动力的学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突发意外事故的时间范围为近一年内)。
五、申报及评审
1.提出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普通高中教育资助申请认定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建档立卡证明、扶贫民政部门证明、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相关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低收入证明等。
2.资格认定
班级评议。由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人数不低于班级总人数的10%),根据认定实施细则、个人申请、证明材料等进行民主评议,初步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年级认定。年级认定小组汇总、审核,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校级审核。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汇总、审核年级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六、认定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七、资助方式
学校资助经费根据上级要求实行按学期审核公示按学期兑现方式。资助经费到位后,学校财务室立即通过银行直接把学生应享受学期的资助经费拨付到受助学生的资助卡中。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
2025年3月
资助经费保障制度
为保障学生资助工作顺利进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指导精神,合理安排每一项经费的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生资助经费保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指标控制的原则。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和使用经费,同时划分财权。
2、统筹安排,保证重点的原则。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每年在安排经费预算时,除人员经费外,应优先安排学生资助经费,使学生资助工作的中心地位在经费预算中得以体现。
3、保证总量、逐年增长的原则。为保证学生资助工作的质量,学校每年投入足额的经费用于学生资助。
二、学生资助经费的执行
1、在经费的使用上做到公开、公示。
2、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教师的外出培训。办公用品的采购要由教代会全体成员商议表决。
三、学生资助经费预算的核定依据
学校的学生资助经费,根据上级的精神,按照上级规定的下拨经费的依据和比例编制。
学生资助机动费的核定:为了保证学校学生资助经费在总量上能满足学校各项学生资助活动的需要,且实现逐年增长,学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学生资助机动费,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四、学生资助经费使用监督
为确保学生资助经费足额投入到学生资助工作中,学校将加大学生资助经费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保证学生资助经费能够足额、充分、高效地使用,严禁挤占、挪用。具体做法是:
(一)学校监督。学校管学生资助经费的负责人应于每年底汇报本经费的使用情况。
(二)财务监督。会计人员应提高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对每笔支出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杜绝不合理,不合规的支出。
(三)教代会监督。学校将制定学生资助经费投入检查制度。校教代会每年应定期对学校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的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级中学
2023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