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孟子湖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校管理,规范学生行为,有效制止违规违纪行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氛围,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依据《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处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二条 对违纪学生视其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处理:
(一)轻微违纪:由班级或年级按学校有关规定在班级或年级范围内处理:班级或年级给予公开点名批评、通报批评;
(二)严重违纪:由年级部或政教处代表学校作出处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宣布处理结果,其处分种类由低到高依次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
第三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处理或免于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老师查处问题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而违纪或情节特别轻微的。
第四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从重处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事实、无理狡辩、态度恶劣的;
(二)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四)胁迫、诱骗、教唆他人违纪的;
(五)同时触犯多条校规的或在本校曾经受过处分的;
(六)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因其违纪行为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集体(三人以上)违纪的首要组织者。
第五条 违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违纪者根据责任大小赔偿经济损失、负担医疗费用。
第三章 违纪处理的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学校坚持正面教育与惩戒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违纪学生追求的目的是:教育学生守规矩、知敬畏、促成长,养成学生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培养学生的规矩意识和自律能力。
处理违纪学生坚持的原则是:实事求是、规范有序、教育为主、惩戒为辅,惩前毖后、促其成长。
第七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一)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由年级部负责核查、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公布;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政教处负责核查、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政教处公布。
(二)由班级层面处分的,报年级主任批准,班主任执行;由年级层面处分的,报分管校长批准,年级部执行;由学校层面处分的,报校长批准,政教处执行。
第八条 由班主任负责调查、整理、提供违纪学生违纪事实材料、认错态度(检讨书)、处分建议,按处分决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处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申诉中能证明原处分事实有重大出入的,作出撤消或修改原处分的决定,并将决定通知申诉人。
第九条 受处分的学生,由所在班级负责考察、教育,接受学校政教处的定期考评,直到撤销处分。
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以上处分。
(一)讲粗话、痞话或用语言故意侮辱他人的;
(二)顶撞老师或有其他对老师不礼貌行为的;
(三)违反出勤、上课、自习、就餐、就寝纪律等《中学生一日常规》要求,不听劝告的;
(四)违反校内仪容仪表要求的;
(五)不服从管理的;
(六)污损学校公告、通知、通报、学校图书、报刊杂志的;
(七)在公共区域、公共物品、他人物品上乱涂乱画的。
第十一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能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给予经济赔偿,不给予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责令赔偿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三)拒不赔偿的交由相关部门处分。
第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或其他方式,引起事端或矛盾激化,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动手打人致人受伤者,交公安机关处分,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四)挑起、怂恿他人打架,未伤及他人的,给予挑起人记过或以上处分,参与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挑起、怂恿他人打架,伤及他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挑起人、参与者记过或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公安机关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邹城市孟子湖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一)已向班主任请假,但未向宿舍履行请假手续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二)就寝铃响后,仍在宿舍内进行喧哗、打闹等影响他人休息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分;
(三)未经批准,更换床位、串宿舍住宿、留宿非本宿舍学生,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四)未请假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五)3次严重违反《邹城市孟子湖中学学生宿舍管理制度》,给予以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
(六)在宿舍区出现抽烟、喝酒、打扑克、玩游戏、赌博、偷窃、诈骗、敲诈勒索的,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对私接电源、违规使用电器的,一经发现没收电器,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携带违禁物品(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没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或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考试纪律者,作如下处分:
(一)对考试作弊者,当场成绩按零分计,给予通报批评;
(二)帮助他人作弊者,按作弊论,给于通报批评;
(三)作弊3次及以上,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第十五条 旷课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1天以内,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二)2天以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三)3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
(四)一周以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一周以上两周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每学期累计旷课两周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带手机进校的处分办法:
(一)第一次,年级通报批评,家长接学生回家接受家庭教育3天;
(二)第二次,全校通报批评,家长接学生回家接受家庭教育5天;
(三)第三次,全校通报批评,家长接学生回家接受家庭教育一周,返校后签订《邹城市孟子湖中学学生试读协议》。
第十七条 重大违纪行为及处分办法:
学生的下列行为属重大违纪行为:
(一)有校园欺凌霸凌言行的;
(二)拉帮结伙、聚众斗殴的;
(三)异性近体度过密,影响较坏,教育不改的;
(四)到经营性网吧上网的;
(五)偷盗、破坏学校及他人财物的;
(六)吸烟、喝酒的;
(七)偷看、传阅色情、凶杀书刊或音像的;涉黄、赌、毒等行为的;
(八)发表、传播失实、不当言论的;
(九)不服从管理,打骂、威胁教师及管理人员的;
(十)擅自翻墙入校、离校的或不按规定离校的(一切安全后果自负);
(十一)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对出现重大违纪行为的,学校与家长、学生签定《邹城市孟子湖中学学生试读协议》,签订协议后,成为学校试读生,可继续留校学习。在试读期间,如有再犯,勒令退学;情节严重的,开除学籍。
第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按相关规定处分。
第五章 违纪处分解除程序
第十九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考察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考察期为一个学期;留校察看的学生,考察期为一年。经考查符合撤销条件者可申请办理撤销处分手续,表现突出者,可提前撤销。
受到违纪处分的学生,必须每月以书面形式向学生处递交思想汇报,并由班委、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的评价,直至撤销处分。
第二十条 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同学考察期满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学生本人向班主任申请领取“撤销处分申请表”,填好表格后交班主任,班委会讨论通过、班主任和任课老师签字同意,最后交政教处审查考评后按规定予以撤销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对处分期间经教育不思悔改,又违反校规校纪的,加重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业成绩符合毕业条件,但处分尚未撤销者,不予按时毕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实需要给予处理的,参照本办法的相应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学校以往制定的其它办法、规定相抵触时,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由政教处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全体学生。
第二十六条 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202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