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里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双向转诊服务流程
(一)转入
1.辖区卫生室转入
(1)辖区卫生室上转病人时填写《双向转诊(转出)单》,注明初步诊断,由经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告知患者在我院就诊时交门诊医生或办理入院时交医保科。
(2)双向转诊单分存根栏与转诊栏,病人转入时需持《双向转诊(转出)单》就诊,存根栏由转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留存。
(3)医院接诊后,及时安排转诊病人至相应病区或门诊。并告知住院病人及时将《双向转诊(转出)单》,交至医保科。门诊病人《双向转诊(转出)单》由主治医生留存,每天下班负责统一收集汇总。
(4)医保科收取《双向转诊(转出)单》后,做好详细登记,包括转诊病人基本情况、转诊医院、转诊医生、联系电话和转入科室等内容。
(5)医院在接收辖区卫生室转诊病人,并进行相应的诊断治疗期间,医生有义务接受基层乡村医生的咨询,并将病人的治疗情况反馈给乡村医生。
2.上级转回
(1)病人携上级医院开具的《双向转诊(回转)单》门诊就医,由门诊经治医生收取转诊单,门诊医师每日下班前集中收集统一登记。
(2)病人携上级医院开具的《双向转诊(回转)单》到我院住院治疗,病人在办理入院手续时由医保科统一收取转诊单,集中登记。
(二)转出
1.转回首诊卫生室
(1)当病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进入康复期时,符合医院双向转诊转出标准的,征求病人及家属同意,可以将病人转回辖区卫生室进一步康复治疗。
(2)转回时经治医生应填写《双向转诊(回转)单》,说明诊疗过程、继续治疗的建议和注意事项,科主任签字同意后,办理结算手续时由医保科审核盖章。
(3)经治医生要妥善安排及时将病人转回辖区卫生室,并根据需要指导治疗和康复,必要时接受再次转诊。
(4)医保科负责下转病人的登记和汇总。
2.转上级医院
(1)当病情需要,征求病人家属同意,主治医生请示医务科和分管院长后,可以将病人转往上级医院诊治。
(2)转上级医院治疗的,由主治医生开具《双向转诊(转出)单》,在办公室盖章,病人携《双向转诊(转出)单》,自行前往上级医院诊疗。如果行动不便,可联系120平台接诊。
相关科室做好转诊病人的登记统计工作,报医务科、医保科备案。
(三)其他事项
1.《双向转诊(转出)单》和《双向转诊(回转)单》请联系相关诊疗科室打印。
2.医务科负责双向转诊工作上下衔接,医保科负责备案统计。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