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第一中学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体在校生。
第三条学籍管理实行由教导处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教导处负责全校学生的学籍统管工作,各年级负责本级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第六条学校不得为违反招生政策、擅自扩大招生范围、超计划招收的学生和未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
第七条学校应当以班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
第八条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九条学校应当依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管理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系统,纸质档案由学校管理。
第十条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一)教育部中小学电子学籍管理系统规定的学籍基础信息;
(二)学籍信息变动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休学申请等);
(三)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含学分修习情况、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四)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五)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六)享受资助信息;
(七)学籍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一条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没有空余学位的,不得接收转入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要在寒暑假期间办理。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市、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二条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市、区)转学,须写出转学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班主任、级主任、分管领导、校长均同意并签字)、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学校教导处办理转学手续,持转学证和户籍材料先后到县、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然后办理转学手续.手续完成后,把转学回执单交回原学校,同时把《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带入转入学校。
第十三条本省内跨市转学,先写出转学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持转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等先后到转出方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再持转学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四条由外省(市、区)转入我省,根据我省学分认定要求,因无法达到我省学分修习课时要求,可能无法获得毕业学分领取毕业证,讲清利害关系后,当事人确需转入的,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五条由我省转出到外省(市、区),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转学证明、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六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可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同意,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办理休学手续。
高中毕业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准休学。
第十七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乙、丙类传染病并在传染期的,学校应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的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在半年以上的,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其他疾病不能在学校进行正常学习的学生,学校应要求其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休学期限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未申请复学的,学校应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条普通高中学生超过应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未答复申请办理复学手续或未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的,按自动退学处理。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的,应予退学。
第二十一条普通高中学生擅自离校,学校应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督促学生返校。学生擅自离校一个月以上,按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高中学校一般不开除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接续原来的学籍信息,不另建新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时注销其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五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普通高中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求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和体质测试成绩合格的,准予毕业,颁发给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修业期满但未达到普通高中毕业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两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当年学生毕业时间填写。
普通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自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普通高中毕业证书,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校统一发放。证书规格由省教育厅制定。
毕业证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由毕业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六章 学生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视情节高中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中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的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度,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的,学校要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