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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第三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5-29 11:19 信息来源:微山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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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第三中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为严格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进一步创造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的教育环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山东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学生守则》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总 则

第一条  处分种类,批准与撤销权限及记入档案规定。

1.对学生的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退和取消学籍。

2.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经年级部批准。记过、记大过的处分应经过年级部,班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分管校长批准。留校察看及以上的处分应经过师生代表听证会讨论通过,校长批准。

3.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被处分后的半年至一年内,能深刻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和显著进步的,可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经班主任签注意见后,报年级部审查。属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由年级部批准、撤销。留校察看处分由师生代表听证会讨论通过,由分管校长批准、撤销。

4.凡因违纪受学校处分的学生,受处分情况一般要载入学生学籍档案;未构成处分的一般性错误和口头警告处分以及已撤销处分,都可以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条  处分适用程序。

1.对违纪学生处分决定要及时,一般在事件发生两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2. 严格审批手续,处分违纪学生经年级部会同有关教师、班主任、作进一步调查、了解、核实,并做好学生询问笔录后,根据处分情况提交师生代表听证会、校长办公会审批决定程序,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两种以上过错并犯的,给予累加处分。违纪学生处分后继续严重违纪的,或受公安机关处罚的,学校应加重处分。

第四条 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处分宣布所在学期的操行评定以不及格评定,并均在学生素质发展报告中予以记载。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就读的所有学生。

第六条  对学生的处分,由年级部负责执行。处分决定书要在学校宣传栏上张贴,同时送达班主任并告知家长。

分  则

第七条 违反课堂纪律行为

1.学生上课经常迟到、早退,不认真听讲,做小动作,做与上课无关的事,经教师教育仍不悔改的,由年级部给予口头警告以上处分。

2.干扰教学次序,有吵闹或顶撞教师情节的,由年级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 违反卫生纪律行为

1.乱扔果壳、果皮或食品包装物等,或者故意乱扔废纸、方便袋,影响教室或校园环境卫生的,由年级部给予警告处分。

2.在课桌椅或校园墙壁上乱涂乱画有意破坏校园环境的由年级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九条 违反门卫、保卫制度行为

学生进出校门必须穿着校服,仪表和言行必须符合学校规范,年级部、值班领导、保卫科有权盘查、教育和处理,违反以上规定的由年级部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条 违反午间秩序及自习纪律行为

1.按照学校规定文明用餐、安静午休,不得在校园内乱窜,有喧哗、吵闹等违纪行为的,由年级部给予警告处分;

2.学生自习必须在教室,不得在校外闲逛等,违者由年级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晚间秩序行为

晚自习下课后,住校生马上回宿舍,做好睡前准备,不得在校园内高声喧哗、吵闹、打球等,违反者由年级部给予警告处分;夜晚熄灯铃响后,不听宿舍管理员劝阻继续在楼道、寝室外大声喧哗,屡教不改者由年级部给予警告处分;按学校规定住校生擅自溜出校门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安全制度行为

1.违反学校安全防范制度,并有爬墙、翻窗,乱拆接电线、电器,点火、放鞭炮以及课间在教室、楼道追逐等危害自身或公共安全的,由年级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损毁、涂改班级、年级、学校的布告、标语、指示牌等,由年级部给以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礼仪常规行为

1.学生应遵守礼仪常规,做到言行文明,讲究礼貌;违反常规,说粗话、脏话、下流话或以污言秽语骂人的,由年级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学生不准留长发(男生前露眉毛后露耳朵)、烫发、染发,不佩戴首饰,不化妆,不穿拖鞋进校园。在校期间必须穿校服,两次不按规定着装者由年级部通知家长协助教育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不准在公共场合吵闹喧哗,不准把校外人员私自带入学校或宿舍,不准打扰他人学习、工作和休息,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恶作剧造成伤害事故的,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除赔偿损失外处以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出勤违纪行为

1.学生无故旷课,班主任老师要及时与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取得联系,加强教育,处以警告处分。。

2.一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20次;或累计旷课达10节者(注:学生未经请假批准而缺课者按旷课处理,三次迟到或早退,按旷课1节计,旷课7节为旷课1天);上课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班主任、任课教师提供书面材料);由年级部给予警告处分;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20节的,由班主任上报年级部,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30节的报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集体活动、自习课和早操、课间操等,一律按旷课计算,由年级部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集中统一组织的考试中,凡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明,该科考试成绩以零分计算,并根据情节, 由年级部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有吸烟行为,第一次被查明,由年级部给予警告处分,家长到学校协助教育;第二次被查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因吸烟行为引起火灾,由学校给予留校察看或劝退处理。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赌博或用其它方式变相赌博的,一经查明,为首者处以记过处分,参与者处以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中学生不准谈恋爱,在公共场合有亲密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劝退处理。

第十九条  杜绝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在宿舍晚上熄灯后使用手机等。违反者手机由年级部保管,学期末有家长到学校领回。利用手机传阅黄色书刊、画册、图片或观看黄色录像、听唱黄色歌曲的,除没收手机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对执行任务的学校管理人员或老师进行谩骂、威胁、污辱人格、殴打等,由学校给以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取消学籍等处分,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强占他人学习用品或拾到物品不归还者,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学生敲诈、勒索、抢劫他人钱物者,所敲诈、勒索、抢劫的钱物一律退赔,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由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取消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破坏公私财物、设施(包括花草树木等),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其破坏的财物、设施,均应按原价的1—3倍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内外打架,未造成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轻微伤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伤害的,由学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凡打伤他人者,均应赔偿被打一方的医疗等相关费用,并请家长带学生回家教育反省。

侮辱、殴打同学或教唆、指使他人殴打同学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给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学生邀他人参与打架的,均视为聚众斗殴,扰乱社会或校园治安秩序,参与者处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他参与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造成伤害事故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凡打伤他人者,均应赔偿被打一方医疗等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偷窃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并触犯法律的,给予取消学籍处分,并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酗酒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聚众酗酒者,从重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住宿生夜不归宿或容留他人住宿以及走读学生未经批准在宿舍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由家长领回家反省三天协助教育,两次违反者学校取消其住校资格。

第二十七条 违反食堂就餐管理制度,经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凡以集体形式外出参观、访问、集会、劳动、竞赛、军训、社会实践等,不服从指挥、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或有败坏集体荣誉的违纪言行,视情节轻重,分别处以警告和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第二十九条  拉帮结派,搞江湖义气,抵制学校管理,不听劝导的,给予从重处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

第三十条 有意包庇同学严重错误,或诬陷同学、作伪证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处分。

第三十二条 品质恶劣、道德败坏,具有非法言行的;凡在校园内散布反党、反社会主义的言论或进行以动摇和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为目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主要责任人处以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它参与者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并上报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处分情节轻重规定:

1.一学年累计三次受过通报批评的给以留校察看处分。

2.酗酒滋事或夜不归宿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严重干扰教学秩序,对抗老师教育管理,谩骂、威胁甚至殴打老师,侮辱教师人格尊严,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处分。

4.因吸烟行为引起火灾,给予留校察看或劝其退学处分。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①连续旷课一周以上,或一学期旷课时间累计超过一周。

②早恋者或迷恋上网者经教育屡教不改者劝其退学。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①触犯国家法律,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财产,品德恶劣,屡教不改。

②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时间,在处分内仍无悔改表现。

③聚众打架,带器械打架或纠集社会团伙干扰学校工作。

④行窃、偷盗或参与赌博。

⑤不尊重教职工且性质恶劣。

⑥因触犯刑律被拘留、劳教或判刑。

⑦在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8周或累计旷课10周及以上,经学校与家长多次联系帮助教育无效者。

7.警告、记过处分由年级部决定;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由师生听证会或校长办公会决定;开除学籍要报主管部门备案。

8.凡受处分学生,其处分决定应记载存档;处分撤销时,亦应将撤销处分决定记载存档;被开除学生的档案材料由学校留存。

9.自动退学和劝退学生,学校书面通知家长,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处分管理

1.学生违纪给予处分,由班主任协助年级部组织调查、处理,并形成书面材料,视违纪情节轻重确定处分种类。

2.处分公布前,对违纪学生进行谈话教育,并通知学生家长。

3.给学生处分,由各年级部负责,政教处备案。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须报请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政教处报请学校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