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制度
梁山县梁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开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医院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执业、诚信服务,根据《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医院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其他与医疗卫生服务有关的信息。
3.医院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依托医疗管理部门(或院长办公室)设立信息公开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1)承办全院信息公开事宜,对公开信息向公众进行必要解释。
(2)受理和处理院内外向医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3)采集、维护和更新医院信息。
(4)对医院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医院信息公开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公开内容真实,公开程序规范。若发现与医院相关、可能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三)信息公开前,按照保密规定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信息公开范围和内容:
1.下列信息实行主动公开
(1)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
(2)反映医院设置、职能、工作规则、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
(3)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2.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
(4)属于可用于识别个人身份或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5)不属于医院法定权限内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
(五)公开方式和程序
1.信息公开方式宣传资料、公示栏、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医院官网、院内局域网、相关会议、监督热线电话或投诉接待日等,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
2.向特定服务对象提供的信息,可通过当面交谈、书面通知提供查询等形式告知。
3.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获取信息的,采用书面形式向医院提出申请。采用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提交申请的,通过电话形式加以确认。获取信息的申请应包括申请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及用途等。
5.医院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提供信息。
(1)申请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医院掌握的信息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或联系方式。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限内更改或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更改或者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5)对于同一申请人重复向本单位申请获取同一信息的,本单位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6)医院对申请人申请获取与其自身利益无关的信息,可不予提供。
6.医院收到信息获取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须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医院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须征得第三方意见。
7.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依法不能提供的,告知无法提供的理由。
8.医院向申请人提供信息,除可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六)监督检查
1.医院定期对各部门和科室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讲评,对违规部门科室和个人责令限期改正,视情予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理和经济处罚。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医院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医院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3.向医院工作人员公开信息工作按照院务公开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