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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学院第二附属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5-30 15:55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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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资金供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等三方面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校内各种经济行为,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保证学校的经济活动合理、合法。

2、年初,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依据学校的财力和发展计划,合理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做好控制及管理工作。

3、多渠道依法筹措资金,科学配置资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4、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二、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科实行垂直管理,直接对校长负责。

第六条  加强会计监督,实行会计稽核制度。会计有权审查、参与拟定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经济文件。对不合法、不真实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

第六条  学校要重视财务队伍的建设,财务人员要有较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较强的财经法纪观念,较好的职业道德品质,敢于抵制违反财经法规行为。

第七条  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的稳定。校内各级财务人员,行政上隶属于所在部门,业务上受财务科领导。

第八条  学校实行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所有会计人员必须持《会计证》上岗。财务科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培训学习时间应不少于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学校要采取有力的措施,通过培训、进修等方式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优秀人员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玩忽职守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九条  学校会计科配备微机、打印机,应用电子计算机代替人脑完成对会计信息的处理、分析和判断,财务工作走向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会计人员应持有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三、 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在保证人员经费的前提下,公用经费优先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使学校各项事业得到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由校长负责拟定。财务科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各部门收支计划,向校长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校委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由校长负责执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加强监督和控制,预算指标按计划分季度执行。

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的改变等原因,对预算执行产生较大影响时,确需调整时,学校校委会议讨论通过后调整预算。

四、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通过各种形式、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1、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2、事业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幼儿园管理费等:包括幼儿园保育费、管理费、杂费、代办费。

3、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校必须强化对收入的管理和监督。除财政拨款和捐赠收入外,各种事业收入、其他收入都应遵守国家的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统一由学校财务科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原则,各项收费收入必须先进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再根据“收支两条线”规定将应当缴入财政专户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巧立名目自行收费。

五、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资金耗损。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一支笔”审批财务开支制度。

第十九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学校各项支出,国家有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国家无统一规定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需作特殊处理或无规定的应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办。学校财务处可以依照上级有关部门的精神和学校财务工作的特点,根据实际需要制订或修订财务管理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禁违反国家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务部门在办理报销手续时,应以合法的支付凭证为依据,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以领代报,虚列虚报。

第二十二条 严格现金支出管理:

1、控制大额现金支出:金额1000元以下的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的转账支付。

2、实行借款审批制度:教职工外出借款,本人填写借款单,财务科长审核、校长签字同意后,付款。返校后,一周内结帐。私人不得借用公款。

六、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三条 结余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按国家规定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以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

七、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住房基金以及其它专用基金等。

1、修购基金:是指学校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2、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及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3、住房基金:是指单位每月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汇缴至财政局的资金。

4、其他专用基金:是除上述基金以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基金。

第二十五条 财务科直接负责专用基金的提取和收支监管,并在日常报账时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入账,定期清查余额。

八、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建立健全的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学校有关规定核算;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按规定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各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寒假核对固定资产、材料帐,暑假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做到帐、物、卡相符。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固定资产的报废、清理及转让,一般的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大型、精密、贵重的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变价收入转入学校修购基金。

第二十九条 严格物品使用制度:

1、领用办公用品、扫帚等材料时,由材料管理员填写“领料单”,仓库保管员凭“领料单”发放。

2、用低值易耗品需认真填写“低值易耗品领用登记簿”。

3、学校的固定资产不准带出校外,特殊原因外借,需由校长、财务科长、总财产管理员签字同意后,使用人才能带出校外。

九、  负债管理

第三十条 负债是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一条 财务机构应加强对债务的管理,各种负债应区别性质及时清理,按期归还。

十、 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十一、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财务科应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校的具体实际,建立和健全校内各级经济责任制及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五 当好领导参谋,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汇报业务收支、财产管理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核算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做好原始凭证、账本、工资清册、财务决算等核算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工作。

十二、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