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第一中学学生手机管理规定(试行)
为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及济宁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手机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细则与管理
(一)严禁学生将手机带入校园。
(二)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将手机带入校园的,须经学生家长同意、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年级部审核同意并报经教育处备案后,方可带入校园,但进校后应立即将手机交由班主任或年级部统一保管。
(三)学校及年级部要定期开展手机检查,对发现私自携带手机的学生,予以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同时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材料,家长签字确认。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惩戒,通知家长领回,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束。
(四)学生经书面申请审核同意带手机进入校园的,应主动将手机交班主任或年级部统一保管,仅在需要使用时找班主任或年级部领取,使用完毕即刻上交。如不遵守规定,违规使用手机个人将列入失信名单,取消再次申请资格。并按照第三条予以处分。
(五)在各类考试期间携带手机进入考场,一旦发现,本次考试各科全部判零。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同时责令学生写出书面材料,家长签字确认。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惩戒,通知家长领回,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束。
(六)因携带手机违纪的学生,将失去高中阶段的评先树优资格,失去申请政府助学金资格,住校生将取消住宿资格。其违纪情况由学校统一记入山东省学生综合素质平台,列入失信学生名单,学生家长列入失信家长名单,在公安、军事院校政审、高校综合评价和强基计划报名,以及毕业后的相关政审中,学校可拒绝为失信学生及家长提供相关材料证明。
(七)学校教职员工发现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的,有权将学生手机扣留,并及时送交班主任或年级部。按上述第三条进行处理。
(八)各班要建立手机检查台账,以小组为单位,上报给班干部,班干部汇总上报给班主任,一旦发现有携带手机但未计入台账的情况,小组全体成员以及当天值日班干部要承担同样的处罚。年级部也要建立各班(各分部)手机检查台账,由各班(各分部)上报。一旦发现有携带手机但未计入台账的情况,违纪学生所在班级不得参加班级评优树先工作,本班评优树先的名额减少一半。学校教育处也要建立各级部手机检查台账,并通过校内巡查、调取监控,及时查处学生携带手机,一旦发现有携带手机但未计入台账的情况,将委托年级部通报违纪学生所在班级、小组,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二、服务与保障
(一)班主任老师在学生有家校联络的需求下,应热情主动为学生提供手机通讯服务。
(二)年级部要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教育,让学生认清利弊,切实解决思想症结,各班要加强对本规定的学习。
(三)年级部要做好与家长的沟通工作,以取得家长在思想上的认同和行动上的配合。家长应履行教育职责,加强督促管理,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四)本规定由教育处、年级部组织实施。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教育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