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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育才中学教师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5-30 16:05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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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完善教师评价和奖励机制,调动和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

第二条  教师任职条件由学校考核确定。

第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采取教师个人申请与学校择优聘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应由教师个人与学校签订教师职务聘任协议书。

教师职务聘任协议书应明确教师和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和教学任务的复杂程度设置教学岗位。

教师职务级别的设置及聘任应与教学岗位设置相适应。

第六条  教师职务共设见习教师、初级教师、初级骨干教师、中级骨干教师、高级骨干教师、副主任教师、主任教师、特级教师等八个职级。

第七条  教师职务聘任以教学年度为单位,聘期一年。

第二章教师任职考核内容

第八条 教师参加职务聘任,必须接受师德修养考评,且考评合格。

第九条 教师参加职务聘任,必须参加教学常规考评,且考评得分率在90%以上。

教学常规包括教案、上课、导学案编写及批改、监考阅卷、值班(辅导)、会议等工作。

第十条 教师参加职务聘任,必须参加教学综合考核,且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教师参加职务聘任,必须参加教研活动,且考核合格。

教研活动指教研组教研活动、备课组教研活动、教育理论学习考试、读书笔记及教研论文等。

第十二条 教师参加职务聘任,必须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参加教改实验。

第十三条 教师职务聘任,应考评教师命制试题的能力及命题工作。

命题指学校组织的单元测试、模块结业测试、综合复习测试、高考模拟测试的试题编制。

第十四条 教师职务聘任,应考评教师担任班主任工作的能力及担任班主任工作。

第十五条 教师职务聘任,应考评教师执教公开课的类型、范围及水平。

公开课包括备课组内、学科内、年级部内及全校范围的研讨课、示范课和观摩课等。

第十六条 教师职务聘任,应考评教师校本课程开发能力及校本课程的开发、建设、开设的质量等。

第十七条 教师职务聘任,应考评教师担任备课组长(或集体备课中心发言人、导学案主要编写修订人)、教研组长的能力及工作成绩。

第十八条 教师职务聘任应考评教师指导培养青年教师的工作能力及工作成绩。

第三章教师任职条件

第十九条  见习教师任职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初任教师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证书;

(二)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考评合格;

第二十条 初级教师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师生修养考评得分率达80%;

(二)教学常规考评得分率达90%;

(三)教学综合考核及格;

(四)教研活动考核合格;

(五)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参加教改实验;

见习教师申报初级教师职务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加教师基本功考核合格;

(二)参加内容为近三年高考试题的业务考试,得分率达90%;

初级教师任职还应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之一:

(一)班主任工作;(二)校本课程开发、建设及开设;(三)命题;(四)执教分开课。

第二十一条 初级骨干教师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师德修养考评得分率达90%;

(二)教学常规考评得分率达90%;

(三)教学综合考核中等;

(四)教研活动考核为中等;

(五)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参加教改实验,且有一定成绩;

(六)近一年承担班主任、校本课程开发建设及开设、命题、执教备课组公开课工作任务之一,且考核合格。

初级骨干教师任职应承担本条(六)中工作中的两项,执教公开课应为本学科公开课。

第二十二条 中级骨干教师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师德修养得分率达90%;

(二)教学常规考评得分率达90%;

(三)教学综合考核为中等;

(四)教研活动考核为中等;

(五)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参加教改实验,取得一定成果;

(六)近一年承担班主任、校本课程开发建设及开设、命题、执教学科公开课工作中的两项工作,且考核中等;

中级骨干教师应承担本条(六)中工作中的三项,执教公开课应为学科示范课。

第二十三条 高级骨干教师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师德修养考评得分率达90%;

(二)教学常规考评得分率达90%;

(三)教学综合考核为良好;

(四)教研活动考核为良好;

(五)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参加教改实验,形成一定教学模式;

(六)有三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考核为良好;

(七)近一年承担班主任、校本课程开发建设及开设、命题、执教学科示范课中的三项,且考核良好。

高级骨干教师任职应承担班主任、校本课程开发建设及开设、命题、执教学科示范课、备课组长(或集体备课中心发言人、导学案主要编写修订人)中的三项工作。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教师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师德修养考评得分率达90%;

(二)教学常规考评得分率达90%;

(三)教学综合考核为优秀;

(四)教研活动考核为优秀;

(五)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参加教改实验,形成在本备课组推广应用的教学模式;

(六)有五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考核为优秀;

(七)近一年承担班主任、校本课程开发建设及开设、命题、学科示范课、备课组长(或集体备课中心发言人、导学案主要编写修订人)工作的三项,且考核优秀;

副主任教师任职应承担班主任、校本课程开发建设及开设、命题、学校观摩课、备课组长(或集体备课中心发言人、导学案主要编写修订人)、指导培养教师工作的三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主任教师任职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师德修养考评得分率达90%;

(二)教学常规考评得分率达90%;

(三)教学综合考核为优秀;

(四)教研活动考核为优秀;

(五)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参加教改实验,形成在本学科推广应用的教学模式;

(六)有七年以上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考核为优秀;

(七)近一年承担班主任、校本课程开发建设及开设、命题、学校观摩课、备课组长(或集体备课中心发言人、导学案主要编写修订人)、指导培养教师工作的三项工作,且考核优秀;

主任教师任职应承担班主任、校本课程开发建设及开设、命题、学校观摩课、备课组长(或集体备课中心发言人、导学案主要编写修订人)、指导培养教师工作的四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特级教师应符合主任教师任职条件。

特级教师任职应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参加教改实验,形成在全校推广应用的教学模式。

特级教师应从履行主任教师职责且考核优秀的主任教师中产生。

市特级教师以上称号者优先被聘任为学校特级教师。

特级教师任职应承担多于主任教师的工作职责。

第四章 教师任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学校成立教师任职考核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教师任职考核的领导工作。

学校任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教师任职考核的资料汇总整理和教师任职考核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教师任职考核按照考核内容项目,由教务处、教研处、政教处、年级部分工合作共同完成。

第二十九条 教师任职考核内容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以及业务考试采用定量考核法。

教师任职考核内容的第十二条至第十八条,采用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考核办法由负责考核的处室另行制定,并报学校批准备案。

第三十条 教师任职考核要对每一位教师的每一项定出可以聘任的职级范围。

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进行考核的考核项目,评价结果可聘为初级骨干和初级骨干以上的教师人数占教师总人数的百分比控制在70%以下;可聘为副主任教师和副主任教师以上职务的人数控制在30%以下。

第三十一条 综合教师任职考核结果,根据教师任职条件规定要求,定出达到各级教师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教师名单。

第三十二条 教师任职考核结果及任职资格认定应进行公示。

第五章 教师职务聘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师任职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学校工作需要确定各年级职务职级总量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教师申报填写《教师职务聘任志愿书》

《教师职务聘任志愿书》包含教师应聘的职级范围,是否愿意担任备课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集体备课中心发言人、执教分开课的类型及节次、指导培养教师及人数、是否服从志愿调剂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年级部根据公布的各年级职务职级总量、设岗要求、教师任职资格、《教师职务聘任志愿书》,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提出初步聘任方案。

第三十六条 原高三年级教师第一志愿原则填报高三年级,第二志愿填报高一年级。

原高三年级教师申报高一年级备课组长、班主任或其他特殊岗位者,第一志愿可以申报高一年级,第二志愿申报高三年级。

连续两年执教高三年级的教师原则不再申报高三年级。确需留在高三年级执教的,由任职考核领导小组同意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 新高三年级聘任原高二年级教师不得少于70%。

新高二年级聘任原高一年级教师不得少于80%。

第三十八条 学校可以规定部分教师不得在同一个年级聘任。

各年级部在聘任了学校所限定的其中某位或某些教师后,不得继续聘任其他限定人员(或叙述为:各年级部应按照学校的限定进行聘任)。

第三十九条 教务处主任、政教处主任、教研处主任对各年级部所聘教师职务具有否决权。

教务处、政教处、教研处在各年级部对教师职务初聘后,通过审查发现个别所聘教师职务名不副实,不能履行所聘职务职责,可以施行否决权。

第四十条 特级教师职务的聘任,由学校教师任职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意见,交校长办公会批准。

学校特级教师应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并力争成为省乃至全国名师。

学校应为特级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个人成长提供支持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初次聘任结束后,如有剩余岗位,应公布剩余岗位,组织落聘教师重新申报,并按初次聘任的办法组织聘任。

第四十二条 教师职务的聘任属整体聘任,包括任教班级、班主任、备课组长、指导培养教师、集体备课中心发言人、执教公开课等。

接受教师职务聘任的教师无权提出只承担一项或两项职务,否则视为拒聘。

第四十三条 落聘教师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落聘教师本人联系调出。自落聘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档案工资,三个月后停发档案工资,档案转出。

(二)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部分试聘岗位,落聘教师选择上岗,试聘期一年,享受档案工资。

试聘期满合格者参加下一年度的初级教师职务聘任。试聘期满不合格或仍落聘者,停发档案工资,由本人联系调出。

第四十四条 教师拒聘的解除聘任关系,教师本人将档案转出。

第四十五条 聘期内教师要求辞聘调离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坚持调离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聘任期满要求辞聘调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严重违反学校规定,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违法违纪的人员,经学校校务办公会研究依法可以直接解除聘任。

解聘教师档案由教师本人转出。

第四十七条 对年度教学综合考核为各年级后5%的教师,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第一年年级排名后5%者,每人写出详尽的一年来教育教学工作分析总结报告和改进措施,交分管教学校长。若为试用期内的见习教师,不予转正升级或解除聘任;若为正式在编教师,不准升入高一级年级任教,且每周听优秀教师的课不少于6节(50周岁以上教师可不听课)。

(二)第二年年级排名仍在后5%者,学校下发告诫通知书,本人写出两年来教育教学工作的分析总结与下一学年教学工作的详细计划,并联系一名指导教师进行指导。本人周课时按学校标准课时减半安排,每周听课12节,取消所有校补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三)连续三年年级排名在后5%者,提请校务办公会研究解聘问题。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正式在编一线教师。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由教师任职考核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