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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育才中学学生管理条例 (试行)

发布日期:2025-05-30 16:03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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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创造优良的教育教学环境,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接班人,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全体学生。学校其它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三条 学校德育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校长担任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教育处、校团委和各年级部,为德育工作委员会的职能部门。

第四条 教育处和年级部负责班主任的管理及班级的考核,以德育教育为核心,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学生自我管理和教育的作用;校团委指导学生会工作,要针对学生思想实际和高中生的特点紧紧围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带领团员青年开展有益的活动,加强对团员青年的管理及思想教育。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学生必须拥护和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努力提高社会主义思想觉悟,逐步树立科学的共产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学习上刻苦认真、生活上节俭朴素,作风顽强、正派诚实,努力使自己成为优秀的高中生。

第六条 学生要认真学习和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及制度,行为文明、仪表端庄,做文明中学生。

第七条 学生不得将手机带入校园。

第八条 学生必须穿校服出入校门,服从门卫老师的管理

第九条 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独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住校生必须遵守住宿规定。做到文明就寝,文明就餐。

第十条 凡在校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一切集体活动维护集体的利益,热爱劳动、锻炼身体、陶冶情操,提高素质。

第十一条 凡在校学生应自觉增强法制观念,遵守法纪。严禁打架、吸烟、喝酒、夜不归宿、外出上网、破坏公物、顶撞老师不服从管理等行为;严禁赌博、传抄看淫秽书刊及黄色录像、听唱不健康歌曲;严禁参加任何有害身心健康或败坏社会风气的不良活动。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荣誉称号或某一单项荣誉称号。凡受校级以上奖励的学生应记入学生档案、学校荣誉册和综评系统。

第十三条 对平时表现好的学生要及时通过板报、广播给予表扬,并依据事迹及时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章 惩戒

第十四条 对违犯本条例的学生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受处分需经班主任协同,教育处和年级部审核、提请校办公会通过,校长批准。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应记入学生档案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

第十六条 学生触犯国家刑法、治安管理条例,除接受政法机关制裁、处罚外,另接受本条例处分。造成经济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另接受处分。

第十七条 错误轻微且能主动承认错误、态度诚恳或积极检举揭发者,从轻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1)错误发生后,认识错误的态度不诚恳,有意抵触、且态度恶劣者。

(2)对知情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3)经常违纪屡教不改者。

第十九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者(初次)予以通报批评

(1)无故迟到、早退3次以上者。

(2)扰乱课堂和集会纪律者。

(3)无故不参加学校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2次及以上者。

(4)不穿校服,穿奇装异服、蓄长发留怪发、配戴装饰物(项饰、头饰、手饰等)、化妆、穿拖鞋出入教室者。

(5)在校园内乱涂乱画、翻窗爬墙者。

(6)住校生不按时起床、就3次者。

(7)在校园内乱倒垃圾、乱扔杂物、随处泼水者。

(8)住校生不按规定打扫卫生、整理内务2次者。

(9)违反规定,在非运动场进行篮、足、排球等活动者。

(10)将手机带入校园者。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在受通报批评之后又重犯类似第十七条错误者

(2)旷课3一6节者 (迟到、早退2次算旷课一节)。

(3)无意损坏公物,认错态度较好者。

(4)在课堂上打闹、起哄或带校外人员在宿舍玩耍者。

(5)住校生在宿舍使用手机、私接电源、乱拉电线、午休或熄灯铃响后在宿舍说话、洗刷、戏闹影响他人休息不按时就寝者。

(6)不服从食堂人员管理,扰乱就餐秩序者。

(7)住校生随意停宿、留宿他人,调换床位者。

(8)顶撞老师及其他学校管理人员,情节轻微者。

(9)谈情说爱,男女生不正常接触初犯者。

(10)吸烟、喝酒、外出上网初犯者。

(11)在全校考试中作弊初犯者。

(12)将手机带入校园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1)在警告过处分后,又犯类似第二十条错误者。

(2)严重顶撞老师及其他学校管理人员,经教育悔过诚恳者。

(3)同学之间打架斗殴未造成伤害者。

(4)仪表不符合学校要求每学期被通报5次者

(5)一学期内累计旷课7--14节者。

(6)将手机带入课堂累计 2 次以上者。

第二十二条 记过、留校察看一般不超过一年,时间从宣布之日算起。记过、留校察看期满应由个人写出书面总结,班主任签署意见,教育处根据其表现,报请学校做出延期、撤销处分或令其退学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1)在受留校察看处分之后,继续犯有适用于记过以上处分错误者。

(2)同学之间打架斗殴引起严重后果、勾结校外人员寻衅滋事或在校外打架者。

(3)参与非法团伙违反法律者。

(4)组织或参与盗窃、敲诈、骗取、勒索他人财者。

(5)严重顶撞、辱骂、殴打本校教师及其他职工者。

(6)故意破坏公物,造成较大损失者。

(7)谈情说爱,男女生不正常接触经教育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仍不改者。

(8)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每学年作弊达 5次者。

(9)策动他人夜间外出打游戏机、看通宵电影、录像或干其他事情在同学中造成极坏影响者。

(10)损害学校形象和声誉者。

(11)堵拦协迫女同学、有下流言语和动作者。

(12)一学期累记旷课40节或连续旷课4天者。

(13)将手机带入校园每学期累计 8 次以上者。

第二十四条 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

(1)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班主任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并给予记过处分。

(2)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处置,给予勒令退学或开出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凡学生受记过以上处分者需由班主任向家长通报。学生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后,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济宁市教育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