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教育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会议议事程序,健全会议议事制度,提高工作效能,确保会议的执行力,依据市教育局议事规则,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中共山东省委教育工委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校党组织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和〈山东省中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党委领导的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会议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在集体议事的基础上,由院长集中各方面意见进行决策。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院长办公会议议事。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其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的,由院长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在院长办公会议上进行通报。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动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坚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议事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院长办公会议贯彻落实“第一议题”制度,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学校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3.学校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年度预算的预算追加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加强财务管理与审计监督的重要事项。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校内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校教育教学教研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县级以上表彰推荐和全校性表彰事项。
9.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绩效分配及福利待遇、考核评价、专业发展、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执行党组织重大决议的情况报告、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12.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3.党委会认为需要先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育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院党委会议议定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学院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审计监督事项。
4.学院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5.学院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6.学院教学、教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的落实。
7.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事项。
8.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以及深化课程思政改革等重要措施。
9.组织开展文化活动、科学普及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文明校园建设等重要事项。
10.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11.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12.教研项目立项、经费管理、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院招生就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加强学院与社会、家庭协同育人的重要事项。
15.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6.学院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
17.学院后勤保障工作、资产管理和保护的重要事项。
18.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19.其他事关学院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0.按规定需要由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院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院长请假。
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职工、家委会等相关利益方代表列席,列席人员由院长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院长确定。对重要议题,院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院长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政策、技术、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2天提交至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第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先由主办处室负责人或学院分管领导汇报议题相关情况,按照学院领导排序依次发言。所研究议题的分管领导无特殊情况必须到会,不能参会时须有明确意见。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院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院长与分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在院长办公会议上通报。
第十七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八条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九条院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对研究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条院长办公会议邀请学院纪委负责同志出席,对“三重一大”决策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院长办公会议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对所列议题、讨论表决情况、个人发言及其它保密事项要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任何与会人员不得擅自向外泄漏。
第二十二条参会人员及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应提前向院长请假,得到批准后对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表明意见或安排了解情况的其他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学院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主办处室牵头、有关处室密切配合。学院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院长或在院长办公会议上汇报。
第二十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五、附则
第二十五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办公会议秘书记录。每次会议均作规范、详细的记录,并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参加人员、请假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员等。讨论中有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况,应在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六条形成纪要。会议结束后形成“院长办公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报院长签发,分送学院领导、相关处室科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应及时归档。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23年5月31日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