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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教育学院学生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5-30 15:24 信息来源:济宁市教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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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实习活动,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的培养质量,贯彻落实《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文件精神,结合我院专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实习(实训)管理办法。

一、课程规划

(一)教务处依据学生专业特点,参考专业指导教师意见,制订毕业年级年度实习课程规划,系统设计实习教学体系,总体协调、安排学生实习工作。

(二)实习工作的基本目标是:使学生通过实践巩固理论知识,将所学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在理论和实践相联系的过程中发现问题,启发新知。

(三)课程规划应遵循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突出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

(四)一般情况下,学生实习活动,集中安排在毕业年级第二个学期,如遇特殊情况可以调整。校外实习累计时长一般为三到六个月。

(五)学生到企(事)业单位进行实习,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顶岗实习,可以由学院统一安排,也可以学生自行联系并报请学院批准。

(六)年度实习课程规划中,应包含各专业学生的基本实习内容,还应包含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分批、分组情况及相配合处室间的分工、职责情况等。

二、组织保障

(一)学院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书记韩敏任组长,党委成员郑元杰、田洪亮、郑慧任副组长,中层干部周振光、陈新国、张新育、曾秀英为成员。

(二)学生实习期间,具体工作由教务处牵头,全面统筹、指导学生实习活动,研究、处理学生实习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定期开展对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与评估。

(三)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实习前向学校提交实习申请和实习协议,严格审核实习基地条件和实习内容,未满18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四)学院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

(五)实习单位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遵守《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

(六)实习单位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动防护用品,会同学院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学业指导

(一)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业人员对实习学生跟踪了解、细心指导、共同管理。

(二)学院和实习单位的指导教师应坚持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三)在学生实习过程中,根据实习单位生产实际和接收能力,错峰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合理确定实习流程,精准凝练实习项目,鼓励研究性实习。

(四)学生实习,具有工作实践和学校教育的双重性质,要求指导教师灵活运用多种教法。依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和不同学生的个性差异,因事制宜,因材施教。

(五)学院配合上级教育部门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综合服务平台,协调多部门为学生实习提供信息服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多手段加强学生实习过程管理。

(六)指导教师配合实习学生,按期完成实习协议、实习计划、实习汇报、实习总结,以及安全承诺书、反馈意见书等材料的建档上报工作。

四、德育管理

(一)学生处指导班主任老师们跟踪做好实习期间学生的德育管理工作,突出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安全教育、遵纪守法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二)实习学生应自觉遵守国法校纪,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工作安排,遵守社会公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认真完成实习任务。

(三)学生实习期间,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岗位;如确需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学生实习过程中,应定期向校企委派的双方指导教师和班主任老师汇报自身情况。

(四)学生校外实习期间,应勤学好问,谦逊待人,仪容举止文明,生活方式健康,不抽烟,不饮酒,不夜不归宿,不涉足酒吧、歌舞厅、洗浴中心等娱乐场所。

(五)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因实习学生违反实习协议,不遵守纪律或不遵守实习单位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六)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由学院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

五、考核评价

(一)实习开始前,学院与实习单位的双方指导教师以及班主任老师应密切沟通配合,向学生明确传达本次实习的活动要求、考核标准和注意事项。

(二)学生实习考核,采用学院评价和实习单位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突出学生职业道德表现评价、专业技术能力评价、实习工作绩效评价等。

(三)学生必须完成专业实习规定的任务,将实习过程记录表、实习总结报告、实习单位鉴定表等有关佐证材料交指导教师,方可参加实习成绩评定。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相应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待重修合格后方予毕业。

(五)对于学生实习期间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对于学生实习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专项复核。

(六)对于在实习工作中,表现优异、做出卓越贡献的学生,积极认真、取得突出教学成果的教师,组织周到、模范配合学校师生的实习单位,学院还将另行表彰。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