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教职工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规范教职工的职业行为,引导教职工模范遵守法律和规章制度,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顺利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在编教职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纪律处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一般不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 给予教职工处分或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报市教育局决定。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报市教育局决定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报市教育局决定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由学校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五条 教职工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六条 教职工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七条 教职工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八条 教职工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九条 教职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应予处理的教职工违纪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九)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不遵守工作纪律,肆意妄为,扰乱正常的工作秩序、教学秩序。
(十)以权谋私,违反廉洁从教、廉洁从业、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委、监察、工会等部门参与的“教职工违纪调查处理小组”,对教职工违纪事实进行详细调查,确保处理公开、公正。并负责向学校党委提出处理建议。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的,直接由学校党委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或党规党纪不符,按国家法律法规或党规党纪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