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高级职业学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学校项目资金(含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项目资金是指上级财政或业务主管部门拨付及学校年度预算安排或提取的除基本支出(如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补助、办公费、交通费、邮电费等维持性支出)以外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大型修缮、大型购置、大型培训等。
第二条 项目支出必须符合学校现阶段办学规模和学校发展整体规划。项目应具有先进性、合理性,应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专业建设、师资科研队伍建设、学生资助等同步进行,应力求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利用。
第三条 项目支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流程进行。为加强学校预算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学校项目支出规范、高效、安全,学校成立“三个委员会”,即“预算委员会”、“立项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学校大额项目支出等(一般30000元以上)要通过“预算委员会”、“立项委员会”两个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党委会研究;经学校党委会批准后由招标验收工作组组织招标或三方比价,并通知“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项目完成后报学校党委审批,批准后进行报账。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各处室、各教学部有项目支出需求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按要求填写《项目立项申请书》报预算委员会审核。《项目立项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项目的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部门、项目成员、项目概算、达到的目标效益等。
第五条 预算委员会作为学校的预算项目初选机构,负责各处室选报项目的初步判断,决定是否进行立项。预算委员会根据年初预算充分酝酿,如果该项目无经费来源又无预算,预算委员会一般不会通过审批,对于年初有预算的项目,审核通过后形成预算委员会报告书转入立项委员会。具体判定依据:
(一)审议支出项目是否列入年度预算;
(二)审议支出标准、范围是否合理;用于单位发展的项目经费、基本建设经费以及教学、科研、后勤各项投入依据是否充分;
(三)审议支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或者线下招标,对各部门上报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以及能够产生的绩效情况进行研究,提出预算调整意见。
第六条立项委员会组织委员会成员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召开立项委员会会议,讨论并签署立项意见。经立项委员会三分之二委员同意后由主任签批并向党委会汇报;对条件和时机尚不成熟的项目予以存档和观察。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七条 申报项目经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确定实施后,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相关合同及时组织项目实施并通知监督委员会实施监督。监督委员会负责全程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纠正,重大问题报告校长。具体监督内容:
(一)对审核通过并已经过党委会批复的项目有较多疑问时,视情况需要,召开质询会,要求项目负责人逐项说明,形成专业意见。
(二)提出有关的监督建议,制定监督工作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全程监督,最后形成检查监督报告。
(三)重点监督施工方是否按预算、按合同施工,有无偷工减料、以次充优情形,有无超预算的情况,一旦发现即中止施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未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由招标验收工作组组织招标。
第九条 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按照申报项目时所列支出明细预算及项目实施计划与进度使用资金,不得超范围开支。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条项目执行完毕后,要进行完工验收工作,项目承办部门需要编写项目完工报告,提请招标验收工作组组织验收。
第十一条招标验收工作组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和内部控制管理要求,分别组织相关处室和人员联合组成的项目验收小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对于技术复杂项目或高风险项目需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开展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在认真审查项目申报、招标采购(达到招标采购标准的项目)、合同内容及执行等全套资料后,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际支出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达到的目标效益、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未能达到的预期功能和效果等。项目审计、验收完成后,报学校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进行结算。
第十三条项目档案由项目执行部门归档,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国资处对立项申请和验收报告进行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