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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第一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5-07 16:06 信息来源:鱼台县教育和体育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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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台县第一中学学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  处分形式

1.通报批评

2.记过

3.留校察看

4.勒令退学

5.开除学籍的报教育局批准

6.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报司法机关依法论处。

第二条  通报批评处分,由分管领导会同政教处研究决定;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由政教处提出处分意见,由学校行政会议讨论决定。处分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和家长,在全校大会宣布或张榜公布。记过以上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无故不参加升旗仪式、校会、学校班集体活动、课外活动、自习课等,一律按旷课计算。无故迟到、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缺课一天按12节旷课计算。

2. 一学年累计旷课12节(含12节),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一学年累计旷课20节(含20节),学校将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年累计旷课30节(含30节),学校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条  对有意破坏环境清洁卫生学生的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的学生,发现后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扣所在班级量化分;二次重犯或同时有以下三条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视情节加倍处罚,直至勒令退学。

1.在校园内随手乱扔瓜皮、果壳、食品包装等物品。

2.在食堂内乱倒剩饭剩菜。

3.向窗外乱扔废纸、垃圾等物品,在教室乱扔粉笔头、纸团等物品。

4.乱擦班级、年级、学校黑板上的通知,损坏布告栏上张贴的布告、通知。

5.在墙上乱涂乱画,乱踩脚印,在教室桌上和实验室、电教室、音美教室、阅览室、图书室等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者。

6.拒绝接受宿舍管理员、班干部和学校有关人员下达的清洁任务,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条  对故意破坏公物学生的处分

1.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教学设备、实验用品、体育器材、书报、杂志及其他一切学校的财物、设施),除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照价赔偿外,还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处分。

2.攀折花草树木或故意践踏草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处分。

第六条  对不按规定地点进行体育活动学生的处分

对有以下行为的学生,发现后除给予通报批评外,扣所在班级量化分;二次重犯或同时有以下三条违纪行为,给予记过处分。视情节加倍处罚,直至勒令退学。

1.教学楼、宿舍楼、食堂等建筑物内追逐打闹或从事其它一切非正常活动者。

2.在足球场以外的地方或学校的通道上踢球者。

3.在学校的通道上打篮球、排球、羽毛球或追逐打闹者。

4.午休时间(12:30-13:30)在教学楼内逗留者、在操场内进行体育活动者。

第七条  对违反食堂管理规定学生的处理

对有以下行为者要从重惩处,只要发生一次,将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1.在食堂就餐故意拥挤不排队者。

2.不听值班人员劝阻者。

3.以不文明语言对待值班人员和食堂工作管理人员者。

4.在食堂内打架斗殴者(对打架斗殴者还要按第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对抽烟、喝酒、带手机学生的处分

1.经查实,在校内或校外抽烟者,给予记过处分。

2.不但自己抽烟还引诱他人抽烟、为他人放风者,给予记过处分。

3.屡教不改,受到记过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对违反纪律喝酒的学生的处分,一次记过,二次勒令退学。

5. 不允许携带手机等电子产品,校内一旦发现,由年级收缴,通知家长并由学校保存至学期末。一次记过,拒不交手机者直接劝退,二次勒令退学。

第九条  对在学校考试中违纪学生的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场内大声喧哗或者实施其它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8.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的;

9.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10.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11.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12.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3.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14.其他作弊行为。

考生第一次有以上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一律取消全科的考试成绩,并扣班级量化分,并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二次有以上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以上处罚规定仅适用于鱼台一中各年级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等考试。学业水平考试等大型考试以上级部门处分为准。

第十条  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给予记过处分;

3.策划或煽动他人打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4. 在校内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群架(三人以上参与)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勾结社会青年参与校内、校外打假者一律勒令退学。

5.动手打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直至交司法机关处理。

6.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提供伪证,影响调查工作,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对偷盗、勒索实物、现金学生的处分

1.对有偷盗行为的学生勒令退学处分。

2.对有勒索行为的学生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对以下几种违纪学生的处分

1. 对参与赌博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2. 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进入未成年人不准进入的电子游戏室、网吧,参与不该学生参与的活动,给予记过以上的处分。

3. 对在校内、教室、宿舍内传看黄色、玄幻出版物等书籍影像制品,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分。

4.对违反学校纪律不听从教师正确教导,顶撞教师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并通知其家长;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记入学生个人档案;第三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对无故离校或离家出走者,学校除会同家长做好批评教育外,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以下不文明行为的处分

1.不按规定穿校服或违反学生仪容仪表规定拒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并限期改正,限期内如不改正,给予记过处分。

2.在公众场合说脏话、辱骂他人视其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凡同时犯有上列两次以上错误,按处分最重的实施。受过处分,又再次违纪的,要加重处分。对超出本条例以外的违纪行为,比照以上各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因违纪受到记过以上处分,不得评为先进或授予一切荣誉称号,取消其一切荣誉称号,并且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补助。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政教处。

鱼台县第一中学文明宿舍评比办法

一、管理规则

1.所有住宿学生一律在规定时间内回学生公寓,若有特殊情况在非规定时间回公寓,必须经班主任批准,并持有证明,管理员开楼门登记后并陪同进入宿舍,直至离开公寓,关好大门。

2.所有住宿学生一律住在学校,不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在休息时间外出不归,若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公寓休息者,必须经班主任批准,并持有假条交于管理员登记后方可离开。

3.宿舍是学生休息的地方,任何人不经允许不准带外人进入公寓。

4.午休、晚休铃响后,立即关闭公寓楼门,关门后进入公寓楼的视为迟到。

5.休息铃响后,任何人不得说话、看书、吃东西、听录音、唱歌、洗衣服等其他事情,保证宿舍内绝对安静。起床铃响后,按时起床,按标准整理内务,值日生打扫干净宿舍卫生,关灯关水,迅速离开宿舍区。

6.不能将饭菜带入宿舍内,更不能在宿舍内吃饭,若吃水果等要注意保持好卫生,将果皮、残渣、残核,用包装袋装好放入垃圾桶内,不能随手乱扔、乱抛,也不准在宿舍门口堆放或放入水池中。

7.污水倒入水池中,不能乱洒、乱倒。

8.晾晒被褥、衣物、鞋袜,要礼让优先。

9.在公寓楼内不能大声喧哗、追逐打闹、乱窜楼层。不准在宿舍内打扑克、下棋、赌博、玩游戏机等。不准乱拉乱接电线、使用电器。

10.要节约用水,随时关闭水龙头。若发现水管滴水要主动关好,若发现开关失灵要及时报告管理人员。

11.做到大便入坑,小便入池,便纸入篓。预防臭味四处扩散,影响身体健康。

12.宿舍内要经常开门窗,使空气流通,排除室内污浊空气。

13.要行为文明,不经许可不能拿别人衣物、食品及任何东西,一经发现视偷盗论处。

二、宿舍纪律评分细则

(一)午休、晚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个人量化分2分:

1.在宿舍内小声说话

2.在宿舍内走动

(二)午休、晚休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扣除个人量化分5分:

1.在楼道内跑动。

2.在楼道内看书

(三)午休、晚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扣除个人量化分10分:

1.在宿舍内大声说话,大声说笑

2.在楼道内说话

3.在宿舍内洗衣服

4.在宿舍内洗头

(四)午休、晚休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扣个人量化分20—30分,并全校通报批评:

1.午休、晚休后从宿舍楼外回来

2.乱窜宿舍

3.在公寓内用餐(包括吃方便面)

4.两名同学同床住宿

5.下象棋、打扑克、听收音机或录音机

6.不配合管理人员检查午休、晚休

7.留外人住宿

8.在楼道内打篮球、踢足球等

9.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使用电器

三、宿舍内务评分细则

1.宿舍内一律不准乱搭乱挂衣物及其它用品,统一晾晒到晾衣绳上, 禁止在墙壁上乱贴乱画。(每项不合格扣个人量化分5分)

2.床上用品的叠放:被子叠成豆腐状,开口朝外,四褶朝外,多褶朝内,放在靠阳台那一头的外侧,枕头放到内侧,枕巾铺平;床单要平整,不沿边下垂,比较宽的床单叠到褥子下面;除了被子、枕头床上不允许摆放其它物品(包括衣物)。(每项不合格扣个人量化分5分)

3.洗脸盆放置于床下,靠近床脚,一头一个,毛巾叠整齐放到盆沿上,洗刷用品统一放到盆里;床下鞋子不超过4双,鞋跟朝外,成一条直线,鞋摆放在两盆中间,盆的外侧与鞋跟成一条直线;床下无垃圾。(每项不合格扣个人量化分5分)

4.暖瓶统一摆放到阳台上,壶把朝外成一条直线,纸篓、簸箕、扫帚整齐摆放到阳台上,拖布放到宿舍门后面。(每项不合格扣个人量化分5分)

5.橱子、窗台、洗手池上不允许摆放物品,空铺上物品摆放整齐。(每项不合格扣个人量化分5分)

6.宿舍、洗刷间、卫生间地面清洁,天天打扫、拖净(拖布要干净,拧干后再拖),做到无卫生死角,宿舍内无存留垃圾。(每项不合格扣个人量化分5分)

7.洗手盆以及周围墙壁干净无污渍,窗台干净无灰尘。(每项不合格扣个人量化分5分)

8.宿舍门窗以及暖气片干净无灰尘。(每项不合格扣个人量化分5分)

9.便池要干净,无水锈、尿渍及残留大便。(每项不合格扣个人量化分5分)

10.宿舍通风良好,无异味。(每项不合格扣个人量化分5分)

11.离开宿舍关闭电灯和空调。(每项不合格扣个人量化分5分)

四、学生宿舍违纪处分条例

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严肃校规校纪,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经学校研究,对在学生宿舍内严重违犯校纪的学生,学校视其违犯程度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1.私调床位、私开房间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2.不交住宿费、私自住宿需补交住宿费,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3.无正当理由晚归,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夜不归宿的,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外出上网的一经查实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夜不归宿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在宿舍内睡懒觉的,第一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第三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违反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1.向窗外、楼道乱扔杂物、泼水、随地吐痰、乱堆、乱倒垃圾、剩饭、剩菜等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乱贴,将由违反者赔偿维修费用,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3.在宿舍楼内吸烟的,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受到记过处分后又发现有抽烟行为,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4.其他不遵守宿舍卫生管理制度,污染破坏环境卫生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处分。

(三)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1.宿舍内大声喧哗、嬉闹、播放音响、打球等妨碍他人生活、休息,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在宿舍内玩手机者,第一次给予记过处分,拒不交手机者直接劝退;第二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违反规定打扑克、下棋、玩游戏等,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4.宿舍内饮酒的,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不注意节约水电,人为造成长流水、长明灯现象,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6.故意损坏公物,数额较小,主动赔偿,情节轻微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照价赔偿并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多次故意损坏公物,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7.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8.在宿舍内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9.在宿舍内推销商品以及在宿舍内私自粘贴和发放宣传单,将宣传单清理干净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0.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制度,不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顶撞、辱骂、殴打宿舍管理员或值班教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1.影响管理员查寝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1.私自拆移、改装供电照明线路,私拉乱接电线,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2.宿舍内存放或使用酒精炉、蜡烛等,没收器具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进入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等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男女生之间互串宿舍的,私自在宿舍内留宿外人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记过处分,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