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山县第一中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实施市教育局《加强高中教育管理的八项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籍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规范梁山一中学籍管理工作,严格学籍管理制度,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要求和规定将我校学籍管理条例制定如下:
第三条 学籍管理采取的是微机管理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学校、县、市、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责权分明。学校校长是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学籍变更,校长要严格把关,转学、休学、借读手续,必须由校长批准、业务校长审查核准后,学籍管理员办理,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代办。
二、招生和入学
第五条 高中招生实行全市统一考试,按“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新生的注册学号,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
第六条 新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将取消学生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所规定的标准班额,每班60人分班定位。然后按照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和“学生信息卡”及“济宁市高中学籍卡片”,并在规定时间内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方可取得学籍。对所有在籍学生须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如发现冒名顶替、弄虚做假、仿造证件、其他学校在籍学生或同级学校已毕业的学生,有情况之一者,取消该生高中学籍,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学生证编号与统编学号要一致。
三、转学和借读
第十条 在籍学生,因父母工作调动、家庭住址变迁,准予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本县内不准转学。省内外市、地、县区转入我校的学生,由学校学籍管理员持户口证明、转学证、学生档案、会考准考证及会考成绩、市地教育局介绍信到县教育局申请办理。转出到外省、市县的学生,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向接收学校出具“转学联系单”,接收学校在“转学联系回执”上签字盖章。经转出学校审查,校长在转学证上签字盖章后,学籍管理员到县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手续齐全后,学校方可把该生档案放给家长。家长持转学联系单、转学证、学籍档案到转入县、市区教育局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 条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及地方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子女华侨、烈土子女、随迁转学时,遵照有关规定,妥善安排。
第十三条 凡要求来我校借读的学生,必须由校长批准、业务校长审查合格后,方可到学校财务科交纳定额借读费,然后由教务处开出入班通知单,否则,追究其违章责任,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我校在籍学生到外地借读,由我校保留学籍,学生在哪里注册学籍,即参加哪里的毕业考试,由学籍注册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无学籍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高考。
第十五条 学籍变更是学校管理的常规性工作,任何人不得以学籍变更为由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四、休学、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需要长期治疗,学生本人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级部主任在申请书上签字。高中学生需要市地级以上的病历、医院证明(含市地级医院)并具有医院正式收款凭据,经学校审查同意由学籍管理员报县教育局核准后,观察三个月,仍需治疗,才准予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持规定级别的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规定级别的医院的证明、学校审查核准后,由学籍管理员报县教育局,县局报市局备案后方可复学,复学必须经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开出入班通知单,否则,不能入班学习。
第十九条 高中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擅自离校一月以上,作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升级、留级、跳级
第二十条 高中学生采取的是直升式升级制度,取消留级制度,禁止任何形式的变相留级。
第二十一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指认,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批准,准予跳级学习。
六、考核
第二十二条 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和修分制度(必须与选修),学生必须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年级的考试和考查。
第二十三条 学生的操行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山东省中小学生思想品德评定方案》为依据,主要反映学生政治思想、品德、智力、爱好、特点以及参加各项活动的情况,操行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肯定成绩,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同本人见面。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二十四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均达到合格要求,准予毕业,毕业证书由市教育局审查备案,加盖钢印。第二十五条高中毕业生如有不及格科目,可补考一次,如仍不及格,可随下一年度相应科目会考,成绩有一科不及格者,不得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高中学生修业一年以上,因故中途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对自动退学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八、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友展和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者要记入档案。省、市、县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县教育局有关规定评选。颁发省教育厅监制的证书,其他单项表彰和奖励,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违反守则、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和国家法令,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教育,并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给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其中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须报县教育局备案,记过以上处分而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籍档案;第三十条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对错误有深刻的认识,进步显著的,经学生评议、学校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受到奖励或处分及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故伤亡,学校须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在实施本条例的过程中,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辅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