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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洸河路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日期:2025-06-21 14:27 信息来源: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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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籍在我校的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并于每学期开学后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由校长任组长,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负主要责任。学生资助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复查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认定工作组组长由各年级组长担任,成员各班主任构成。

第七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组长由班主任担任,成员由任课教师、学生家长代表构成,家长代表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对象直系亲属不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 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

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 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 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主要包括家中有长期病人或无劳动力的。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等二至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 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困难学生;

(二)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单亲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保障的家庭;

(五)困境儿童

(六)军烈属困难的家庭;

(七)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常年卧床不起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无特殊情况,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需资助者,需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一)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 农村户籍在城内购置一套(含) 以上房产的;城镇户籍有两套(含) 以上房产的;

(三)家庭中有大型营运性车辆的;

(四)家庭中有经营性企业的;

(六)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七)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八) 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学校内实行资助比例动态调整制度,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布情况,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三条 通过宣传栏、告知书、明白纸、班级群、家长会等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按要求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学校在学年初向学生 发放家庭经济困难认定调查表,学生(幼儿)或家长选择是否需要资助,需要资助者,详细填写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及诚信承诺书,不需要资助者填写“否”。

资助中心下发的通过相关数据库了解的脱贫享受政策、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突发严重困难、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确定资助;

其他家庭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如: 重大灾害、突发意外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申请资助的学生,需要上报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佐证材料,进行走访调查,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第十六条 资助信息管理员与当地大数据平台进行信息比对核查。对数据库中的学生必须参与资助,否则须上报放弃说明。

第十七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年级认定2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依据资助认定小组审核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举生资助名单及认定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九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 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恶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撤消其受助项目,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