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第十中学校舍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核心原则: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到人”方针,落实“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机制,将校舍安全贯穿建设、使用、维护全生命周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与教育教学秩序稳定。
2. 适用范围:覆盖全校所有校舍及附属设施,包括教学楼、办公楼、实验室、图书室等建筑,以及围墙、操场、楼梯、栏杆、水电管网、消防设施、监控系统等配套设施设备。
二、组织架构与责任分工
(一)学校层面
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的校舍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对校舍安全全面负责;分管后勤副校长为副组长,统筹日常管理工作。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校舍安全,每学年组织1次全面安全评估。
(二)部门职责
1.后勤部门
牵头校舍日常巡查、维护修缮、隐患整改,建立校舍安全档案(含建筑图纸、验收报告、维修记录等),对接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安全鉴定。
2.教务处
合理规划校舍使用,避免超负荷占用,组织教学区域安全疏散演练。
3.政教处
负责师生校舍安全知识教育,规范学生行为,杜绝攀爬围墙、栏杆等危险行为。
4.安监办
保障校舍安防与视频监控全覆盖,管控安全出口与疏散通道,参与应急处置。
5.班主任及任课教师
为所管教室、功能室安全直接责任人,每日检查设施安全,发现隐患立即上报。
岗位责任
明确水电工、保安、实验管理员等岗位职责,定期开展安全培训,确保熟练掌握设施维护、隐患识别及应急处置技能。
三、校舍建设与使用管理
(一)校舍建设、改造严格执行国家《建筑防火通用规范》《中小学校设计规范》,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手续,严禁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或拆改承重墙、扩大门窗洞口。
(二)严禁在校园内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钢板搭建建(构)筑物或分隔房间;临时建筑需经审批,且符合防火、防风、防雨要求,定期排查安全隐患。
(三)各功能室(实验室、图书室等)严格按设计用途使用,落实专项安全管理要求,严禁违规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四、重点设施安全管理
(一)建筑结构安全
1.每5年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校舍主体结构及抗震性能检测,重点排查老旧建筑地基、承重墙、梁柱等关键部位;发现墙体裂缝、地基下沉、屋顶渗漏等问题,立即记录并启动整改。
2.定期检查楼梯、栏杆、走廊扶手等防护设施,确保高度、间距符合安全标准,焊接处无松动、无断裂,及时更换锈蚀、损坏部件。
(二)消防安全管理
1.按标准配置灭火器、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设施,每月检查、每年委托专业机构检测维护,确保完整好用;学生宿舍必须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
2. 电气线路、燃气管路由具备资质的机构设计敷设,定期检查有无老化、破损、私拉乱接现象;办公室安装限电保护装置,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明火及可燃窗帘。
3. 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堵塞;教学楼等建筑每层至少设置2个安全出口和2部疏散楼梯,不得相互借用。
(三)水电及配套设施
1. 水电设施每日巡查、定期检修,重点排查水管渗漏、电线裸露、开关破损等问题;配电箱、变配电室周边不得堆放杂物,确保通风散热良好。
2. 校园排水系统定期疏通,尤其在雨季前检查屋顶排水管道、雨水井,防范内涝;室外设施(操场器械、路灯、围墙)定期检查,恶劣天气后及时排查倾倒、损坏风险。
3. 电动自行车、平衡车及其蓄电池严禁在公共门厅、楼梯间、室内等区域停放、充电,规范设置专用充电区域并落实安全管控。
五、隐患排查与整改机制
(一)建立“每日巡查、月度检查、专项排查、年度评估”四级检查制度:
1.每日巡查:值班教师、保安检查教室、走廊等区域设施安全,做好记录。
2.月度检查:后勤部门牵头排查校舍结构、水电、消防等隐患,形成台账。
3.专项排查:开学前、放假后及汛期、大风、暴雪等恶劣天气前后,开展全面安全检查。
4.年度评估:结合专业检测结果,对校舍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制定年度维护计划。
(二)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措施及时限;一般隐患当日整改,重大隐患立即停用相关区域、设置警示标识,同步上报教育主管部门,跟踪整改进度。
六、应急处置与安全教育
(一)制定校舍安全应急预案(含地震、火灾、建筑坍塌等场景),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全员应急演练,明确疏散路线、责任分工,确保1分钟快速响应、3分钟有序疏散。
(二)发生校舍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预案,组织师生撤离至安全区域,救治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第一时间上报上级部门及相关单位,配合调查处理。
(三)将校舍安全知识纳入日常教育,通过主题班会、安全手册、演练等形式,教会师生识别安全隐患、正确使用消防器材及应急逃生技能;定期对教职工开展安全培训,提升隐患处置能力。
七、责任追究与附则
(一)实行校舍安全责任追究制,对未履行职责、瞒报漏报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安全事故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绩效扣除等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二)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小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十项规定》等制定,每年自查修订,国家政策调整时同步更新。
(三)本制度由学校后勤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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