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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第四中学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5-09-12 16:53 信息来源:邹城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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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课堂教学活动安全、有序进行,预防和减少教学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邹城第四中学所有课堂教学活动(包括理论课、实验课、信息技术课、体育与健康课、艺术课、劳动实践课等)及其相关环节的安全管理。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 课堂教学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教育先行,责任明确”的原则,实行“一岗双责”,即任课教师和相关部门既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也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责。

第二章 教师安全职责

第四条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做到:

课前准备: 提前到达教室或专用场馆,检查教学环境、设施设备(如电器、桌椅、门窗、实验器材、体育器械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立即向相关部门(总务处、教务处等)报告。实验课、体育课等需提前准备好安全防护用品,并检查其有效性。

清点人数: 正式上课前,必须清点学生人数,了解缺席学生原因,并第一时间与班主任沟通确认。对无故缺席或擅自离校的学生要及时追查并报告。

纪律管理: 维护良好的课堂纪律,严禁学生喧哗、打闹、私自调座、做与课堂无关的危险行为。妥善处理课堂突发事件,制止学生任何可能危及自身或他人安全的行为。

内容与方式安全: 教学设计应符合学生身心特点,教学内容健康向上,教学方法得当。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侮辱、恐吓学生。关注学生心理状态,避免因教育方式不当引发心理安全问题。

过程监控: 全程关注学生课堂状态,特别是进行实验操作、使用工具器械、进行有一定强度的体育活动时,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指导、示范与监督,确保学生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应急处理: 熟悉学校应急预案。课堂上发生学生突发疾病、受伤、打架、消防警报响起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采取必要救护措施,稳定现场秩序,并及时报告年级组长、安全办公室、校医和学校领导。

课后检查: 下课时组织学生有序离开,提醒学生注意课间安全。最后离开教室或场馆时,检查门窗、水电、设备是否关闭妥当。

第五条 实验员、信息技术管理员、体育器材管理员等相关教辅人员,需定期对分管的教学设施、设备、器材、药品等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和保养,建立台账,确保其处于安全可用状态。对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必须严格按管理规定存放、使用和处置。

第三章 学生安全要求

第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课堂安全纪律,做到:

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请假需履行正规手续。

遵守课堂秩序,服从教师管理,不做危险动作,不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危险玩具等违禁物品进入课堂。

认真听取教师讲授的安全注意事项和操作规程,特别是在实验课、体育课、劳动课上,必须严格按教师指导和要求进行操作和活动,不得擅自行动。

发现同学有危险行为或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有责任及时提醒或报告教师。

如遇身体不适或发生意外情况,应立即向授课教师报告。

爱护教学设施设备,正确使用,不得故意损坏。

第四章 各类课堂教学安全管理细则

第七条 普通文化课教室安全:

保持教室通道畅通,桌椅摆放整齐、稳固。

规范使用多媒体设备、照明、空调、插座等电器,放学后或长时间不使用时必须切断电源。

高层教室窗户开启幅度需有限制,并定期检查窗扇牢固性,防止坠落风险。

严禁学生私自攀爬门窗、护栏。

第八条 实验室(含化学、物理、生物)安全:

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危险化学品必须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领用、使用、归还、处置必须有详细记录。

实验前,教师必须讲解实验步骤、潜在风险及应急措施。学生实验必须在教师监督下进行。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急救箱、应急喷淋和洗眼装置,并确保师生知晓位置和使用方法。

实验产生的废弃物须按规定分类收集、妥善处理。

第九条 体育与健康课安全:

上课前教师必须检查场地、器械安全,带领学生做好充分的准备活动。

根据学生健康状况和运动能力安排适量运动,对特异体质或不适宜参加某些活动的学生要予以关注和适当安排。

进行投掷、跳跃、器械体操等有一定风险的项目时,必须划定安全区域,加强保护与帮助。

课堂中密切关注学生身体状况,防止运动伤害发生。

第十条 信息技术课安全:

确保机房用电安全,线路规整,禁止私拉乱接。

指导学生正确使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防止触电或设备损坏。

加强网络安全教育,遵守网络道德与法律法规,防范不良信息侵害。

第十一条 美术、音乐、劳动技术等课程安全:

规范使用剪刀、刻刀、电烙铁、缝纫机等工具,加强操作指导与监督。

妥善保管和使用颜料、涂料、化学溶剂等可能有害的材料,保持室内通风。

音乐教室乐器摆放安全,防止砸伤;使用电源设备需规范。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

第十二条 教务处、安全办公室、总务处等部门联合,定期(每月至少一次)和不定期对全校所有教室、专用场馆的教学设施、设备、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在案。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每日进行课前自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班主任协助关注本班教学场所的日常安全状况。

第十四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实行闭环管理,直至隐患消除。

第六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 将安全教育有机融入各学科教学,特别是理科实验、体育、劳动等课程,必须包含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组织全体教师进行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升教师的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

第十七条 利用班会、升旗仪式、宣传栏、校园网等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常态化的课堂安全、实验安全、运动安全等专题教育。

第七章 应急处理与事故报告

第十八条 课堂教学中发生安全事故,任课教师须立即按学校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如救护伤员、疏散学生、控制事态等),并第一时间报告校医、安全办公室和学校值班领导。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相关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善后等工作,不得瞒报、漏报、迟报。

第八章 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将课堂教学安全管理落实情况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在课堂教学安全管理中履职尽责、表现突出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因安全意识淡薄、玩忽职守、管理不善、教育不到位等原因导致课堂教学安全责任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和后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